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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受饮酒是前一天,还是当天的限制!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明令禁止的,不受饮酒是前一天,还是当天的限制,无论驾驶员是否存在受他人指使酒后驾驶车辆的情形,驾驶员均应承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李某珠与张某雪、李某德、祁某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海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受饮酒是前一天,还是当天的限制
裁判要旨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某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德一审原告:李某珠一审被告:张某雪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北支公司 再审申请人祁某忠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德及一审原告李某珠、一审被告张某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海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2民终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祁某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祁某忠在事发前并不知道自己因前一晚的饮酒会被交警部门查处为酒驾,祁某忠已在事前告知李某德前一晚存在饮酒行为,李某德仍指使祁某忠驾驶车辆,可以视为祁某忠酒驾行为是李某德要求驾驶的。此次交通事故祁某忠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祁某忠提出其不知道前一晚饮酒也会被交警查处酒驾的问题,是其认知存在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明令禁止的,不受饮酒是前一天,还是当天的限制。祁某忠是否存在受他人指使酒后驾驶车辆,其作为驾驶人,均应承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祁某忠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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