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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就可以再行丢弃吗?法官:拾得遗失物应妥善保管,否则就要赔偿失主
2021年1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雷军不慎将新买的华为P40手机丢失,多方寻找中,他得知手机被路人张萍捡到。
雷军找到张萍,想拿回手机,但遭对方拒绝。多次索要未果后,雷军将张萍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张萍返还手机或赔偿相应损失。
对此,张萍辩称,自己捡到手机后发现屏幕破碎,于是将手机丢弃,她无法返还手机,也不应该赔偿损失。
“你捡到手机后,应当将其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而不能据为己有或随意丢弃。雷军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向你主张返还手机。若你无法返还,需赔偿相应损失。”庭审中,法官向张萍释法说理。
张萍听后,对丢弃手机的行为后悔莫及,表示愿意向雷军赔偿一部同款九成新手机。
经过法官调解,雷军同意张萍的赔偿方案。
近日,雷军拿到张萍赔偿的手机后,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有些人认为,捡到遗失物后,自己只要不将其据为已有,就可以随意处置,哪怕造成其损毁也不用担责。殊不知,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后要妥善保管,否则就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上转自: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刘亚)
阅读链接:捡到手机再行丢弃的,要全额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诉称,2020年8月29日19点,其在与妻子回家途中,发现手机遗失。张先生立即返回寻找,期间多次向手机打电话无人接听。
之后,张先生根据手机定位抵达李先生家附近,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功能,根据铃声确定手机在李先生居住的楼中。
张先生立即报警,在民警抵达后,手机定位开始发生高速移动,大约20分钟后,手机定位于另一小区,长时间未移动。22点左右,因手机关机,手机定位信号消失。
张先生到达李先生家后,向李先生说明手机中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及重要通讯录,没有备份,如果能够归还手机,愿意给予酬金答谢。但李先生虽承认拾得手机,却坚持主张手机已经扔掉,无法找回。
根据手机找回功能提醒,2020年8月29日22点至2020年8月30日11点,手机开机三次。张先生再次与李先生沟通,李先生坚持手机已经丢弃。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
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确捡到了张先生丢失的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响声很大,回到家后就将手机扔了。只同意赔偿张先生三百元,不同意赔偿手机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拾得涉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所有权人之要求返还拾得遗失物。现李先生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弃,该行为已经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现张先生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299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例来自中国普法、北京海淀法院,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