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老人翻垃圾捡废品被罚20元,其实这个处罚可以没有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2022年4月15日,沈阳市皇姑区执法分局北塔执法科执法人员在辽河街巡查中发现,有人正在辽河街15号一单元门前的垃圾堆中翻扒垃圾袋。
皇姑分局北塔执法科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依据《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简易处罚,现场处罚20元。
本来是简易处罚,且只有20元罚款,而且又是在疫情期间,没想到沈阳执法机关的这则宣传稿竟然导致处罚在网上引发广泛质疑:大家普遍认为这个处罚可以没有。
这样的执法当然没有问题,因为人在疫情期间,垃圾袋内的细菌滋生,在翻扒垃圾袋的同时,会让细菌和病毒在小区内传播,危害周围人的身体健康。
这样的执罚也有法律依据。《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圾。
第二十攻条第七项: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而且,执法人员明显是适用了最低一档处罚,即20元,这是人性化执法。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首违不罚原则,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可惜,这位拾荒老人不是首次,据新闻报道:这位捡拾人员58岁,是沈阳市常住居民,常年在皇姑区辽河小区等园区翻捡垃圾、拣拾纸壳等物品。
这也正是公众质疑本次执法的主要原因所在:老人常年以拾荒为业,你处罚他一次,他下一次还会不会这样做?
当然,新闻中说:通过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翻捡垃圾带来的危害性,表示以后不再翻捡垃圾。
如果老人家是拾荒为业,这样的保证有作用么?当然,可能新闻没有说清楚,老人家是沈阳市常住居民,或许家庭条件还可以。
如果这样,说明他家境也不好,因为他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劝阻家人及邻居不要再翻捡垃圾,避免疫情传播,并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愿意接受处罚。
这倒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其实,对这个老汉只教育不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毕竟20元钱对这个家庭来说可能也不是小数目,毕竟是个捡垃圾得来的钱,那真是一分分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建议对这个老人不处罚,主要是就是他的家庭条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按新闻中所说,老人家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劝阻家人及邻居不要再翻捡垃圾,避免疫情传播,并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愿意接受处罚。
这说明教育完全已经达到了执法的目的,毕竟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20块钱,对普通人来说也就是一个汉堡包,但对一个拾荒老人来说,可能就是一天的生计。
在这个道理上,我们认为:这个行政处罚可以没有,只要教育就足够了。
2022年4月17日
来源: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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