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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印花税变了!7月1日开始执行,别缴错了税!

1、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2022.6.1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12日
2、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2022.6.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
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docx
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docx
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1
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及条款
文号
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6条
(1988)国税地字第第25号
2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1988)国税地字第第37号
3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1项、第2项
国税发〔1990〕173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财税字〔1997〕182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4项中“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01〕10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24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03〕21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财税〔2003〕134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1项
财税〔2003〕141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第2项,第二条,第三条
财税〔2003〕183号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1项、第三条第1项、第四条第1项
财税〔2003〕212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国税函〔2004〕941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5〕103号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四)、(五)项
财税〔2006〕5号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财税〔2006〕104号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06〕162号
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07〕11号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财税〔2007〕45号
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政策、第二条第(二)项
财税〔2008〕24号
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08〕137号
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13〕101号
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15〕144号
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16〕125号
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财税〔2016〕127号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17〕55号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九)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五)和(六)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第三条第(四)项
财税〔2017〕60号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17〕77号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18〕41号
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财税〔2018〕94号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财税〔2018〕95号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二)、(四)、(五)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18〕135号
3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19〕14号
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四)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19〕16号
37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二十四)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资〔2019〕49号
3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3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4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4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七条、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七条、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4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4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附件2
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及条款
文号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
财税字〔1995〕47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财税字〔1996〕55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04〕39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财税〔2006〕5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财税〔2008〕81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1项
财税〔2015〕125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附件3
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及条款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3项
国税发〔1990〕173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第三条
财税字〔1995〕47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财税字〔1997〕56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六条
财税字〔1997〕182号
5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银发〔2000〕21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华润总公司有关新增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1〕155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7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3〕88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财税〔2003〕126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03〕214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收购三峡发电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03〕235号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三峡发电资产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83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5〕16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05〕23号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05〕160号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1号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财税〔2006〕32号
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美国驻华使馆购买馆员住宅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6〕101号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财税〔2008〕12号
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在华房产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09〕159号
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财税〔2010〕92号
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11〕2号
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 营业税 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财税〔2011〕13号
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65号
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13〕3号
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7项 、第二条第3项
财税〔2013〕11号
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五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税〔2013〕53号
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14〕56号
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7号
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9号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
财税〔2018〕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2022.6.28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辅导工作,畅通政策问题答复渠道,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2.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8日
填表说明:
1.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纳税人不需填写。
2.应税凭证编号:选填。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无编号不填写。
3.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4.申报期限类型: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申报期限类型,填写按期申报或者按次申报。
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6.税目:必填。可填写项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
7.子目: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8.税款所属期起:必填。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9.税款所属期止:必填。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终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10.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11.计税金额:必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应税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12.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13.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14.税率: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填写税目对应的适用税率。
15.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6.对方书立人名称: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超过2 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7.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照号码。对方书立人超过2 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8.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其他方书立人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对方书立人超过2 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增列]。
附件2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1988)国税地字第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全文
2
(1989)国税地字第4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集团公司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的复函
全文
3
(1989)国税地字第7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全文
4
(1989)国税地字第7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5
(1989)国税地字第9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6
(1989)国税地字第11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全文
7
国税函发〔1990〕43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全文
8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全文
9
国税函发〔1990〕50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全文
10
国税函发〔1990〕99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11
国税发〔1990〕17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12
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全文
13
国税函发〔1991〕108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全文
14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全文
15
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全文
16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全文
17
国税函发〔1991〕14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全文
18
国税函发〔1992〕114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19
国税函发〔1992〕143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全文
20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21
国税函发〔1993〕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全文
22
国税函发〔1993〕70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23
国税发〔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24
国税发〔1994〕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25
国税发〔1997〕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四条
26
国税函〔1997〕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27
国税函〔200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28
国税函〔2000〕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29
国税函〔200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30
国税函〔2000〕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1
国税函〔2001〕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2
国税函〔20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3
国税函〔2001〕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4
国税函〔2001〕7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35
国税函〔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36
国税函〔2002〕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7
国税函〔200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8
国税函〔200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9
国税函〔2003〕1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40
国税函〔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41
国税函〔2004〕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2
国税函〔2004〕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3
国税函〔2004〕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4
国税函〔2004〕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5
国税函〔2004〕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6
国税函〔2004〕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7
国税函〔2004〕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8
国税函〔2005〕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9
国税函〔2006〕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50
国税函〔2008〕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5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第五条中有关印花税的规定
5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全文
5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06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加强印花税纳税服务,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安排,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公告》还明确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
三、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举例说明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四、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五、印花税具体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公告》对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作出了怎样的新的规定?
《公告》实施后,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备案类优惠事项改为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原备案类优惠事项时,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有关资料,改为留存备查,纳税人只需填报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优惠。
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要提醒:如引用本文一定标识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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