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补税罚0.5倍,未补税罚1倍
行政相对人名称: 岑溪市***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CDBR3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二稽 罚 〔2023〕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经营期间通过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税控燃油加油机),即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销售成品油隐瞒销售收入,不如实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上述时间内销售成品油的加油金额为2,116,684.94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873,172.51元,减除已申报的销售收入(其中,你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主动更正补申报2022年5月(税款所属期)销售收入(不含税)168,636.54元,补缴增值税21,922.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1.79元,合计23,044.54元),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1,336,35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公司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销售成品油隐瞒销售收入,在账薄上少列收入,不如实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13,716.21元(其中:增值税195,648.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808.07元、企业所得税8,259.89元)的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公告发布)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处少缴税款(23,044.54元)0.5倍罚款,罚款金额11,522.28元;对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处少缴税款(190,671.67元)1倍罚款,罚款金额190,671.67元。上述罚款金额合计202,193.9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21939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