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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 | 安全生产负责人被拘留!匝道上小货车撞护栏,谁之责?

深圳罗湖交警 深圳罗湖交警
2024-09-02

八月刚一踏上

有个小家庭

收到了一则“坏消息”——

一封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家属此时也明白了

丈夫/父亲丁某犯了错误

即将接受法律的惩罚

而当我们回首深究事情的原委

才知道许多重大失误本可以避免……



时间回到6月的某天……


凌晨5时许

米某驾驶号牌为粤B5****的轻型厢式货车在龙华区梅观高速北行下观光路匝道行驶至分叉口路段时,车头与护栏及标志杆发生碰撞,驾驶员被困于车厢内,情况十分紧急……




事故发生后

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救护人员第一时间到位并进行救治

但令人痛心的是

米某经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

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23岁

😢😢😢



经现场调查,蜀黍初步得知:


1

道路情况

梅观高速北行下观光路匝道为一般普通道路,标志、标线清晰,路面干燥,路灯照明设施完善。事发时虽为凌晨,但行驶视线良好。

2

车辆行驶路线

米某的工作职责为送货,每天走3到4趟往返观澜、南山高新科技园、东莞清溪,事发时正是从南山返回观澜快递仓库的路上。


照明情况良好、行驶路线无误

不存在是因看不清道路

或发现走错路后匆忙变道

从而导致意外的发生

那又是因为什么?


 经多方查证 

蜀黍确定:

1

米某所驾驶车辆的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

2

米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疏忽大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总的来说,米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滑动查看相关法律法规


✦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逝者已逝

生者亟需重视和警醒

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

年纪尚轻的米某初入职场

是极需要企业这个“大家庭”指路的


而在这个悲剧背后

米某的“大家庭”

到底是以什么样的角色存在?

和前文提到的“丁某”又有何关系?

请继续说


为查明事故的“源”因

深圳交警启动了深度调查

发现其中确有猫腻


车辆所属情况

粤B5****号车辆的所属公司为深圳市骏某物流有限公司,系某达快递的子公司。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管理问题:



1

安全管理架构不健全

法人彭某无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公司属于道路运输企业,系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但未配备。


2

存在漏管失管的情况

肇事车辆由粟某个人持有,粟某将车辆挂靠到深圳市骏某物流有限公司,肇事司机米某帮他送货,其与粟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漏管失管。


3

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

✦  粤B5****号车辆的GPS设备在4月份损坏后,未及时进行保修,导致GPS监控员不能有效地对车辆进行监管;

✦  对于GPS预警的超速等异常情况未如实登记并及时告知,特别是对存在GPS预警违法的驾驶员未能进行有效触达,GPS监管形同虚设。


此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还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深圳市骏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丁某,为应付公安机关调查,制作并向深圳交警提供了虚假的日常GPS监管记录和培训教育学习台账,影响公安机关办案。丁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抓获,目前已被行政拘留。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面对这样一个意外

蜀黍敬告所有货运企业和驾驶人

都必须要引以为戒、深刻自省

才能避免更多意外的发生


企业要自觉担负起主体责任

严格做好安全培训

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

绝不要想着虚报、谎报

到真出事那天就来不及了!


驾驶员则要时刻谨记安全驾驶

开车前提前检查车辆

杜绝超速、疲劳、分心驾驶

让平安与“今天的打工钱”

同时抵达家门


最后,蜀黍提醒大家

“百日行动”持续进行中

若心存侥幸违法上路

蜀黍一定会来找你!




来源:深圳交警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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