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赵某及其家人在某餐饮店用餐消费后,在网上发帖对该餐饮店进行诋毁,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赵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发帖子内容真实的情形下,赵某的前述行为侵犯了该餐饮店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判决赵某在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餐饮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赵某及其家人前往某餐饮店用餐消费。因对服务不满,赵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两份帖子,指责该餐饮店存在欺诈、所提供的食品存在不符合卫生安全等违法行为,引发网民关注。该餐饮店要求赵某删除帖子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该两份帖子进行公证并保全证据。截至截图保全证据时,其中一份帖子共被查看11292次,回复98条;另一份帖子共被查看8841次,回复76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系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餐饮服务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其依法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赵某认为原告在向其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有其在帖子中提到的“称的鱼为六斤九两,实际只有两三斤;称的鱼根本没有杀,吃的也许是前面客人吃剩下的;吃鱼被坑”等情形,对此应当举证证明。
赵某提供的视频资料虽然能够证明其曾在原告处消费,但却不能证明原告在对赵某及家人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所提供的食品存在不符合卫生安全等违法行为。但赵某在网站上发布的帖子中明确提到“某餐馆心太黑、去某餐馆馆吃鱼被坑”等内容,且帖子中还有原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中存在缺斤少两、用他人吃剩的鱼代替称的鱼的意思表示,该两帖子在线时间较长、点击人员较多,客观上对原告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损害社会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在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所发帖子中载明的等内容确实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被告赵某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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