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恋爱转账需谨慎,以防“为爱买单”
恋爱转账需谨慎,以防“为爱买单”
法院:原告未举示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转款52万余元,双方情侣关系破裂后,男方以返还借款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示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 案 情 回 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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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于2014年通过网络认识。后陈某于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李某转账金额共计52万余元。
后陈某想让李某归还自己转给她的钱,将其诉至法院。李某辩称,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其未曾向陈某借款,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基于恋爱期间的赠予,不符合陈某所称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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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转款时间及金额分析,陈某在长达三四年时间内向李某所转的款项中存在连续多次在七夕节、情人节、平安夜、中秋节、国庆节等特殊节庆日前后转款的情形,转款金额中的“520”、“5200”符合“我爱你”的谐音,且结合陈某与李某的微信对话中“我爱你的”、“不要,说好的三年,你现在就要反悔”、“我俩继续这样下去”等语言综合分析,陈某与李某在暧昧关系下产生资金往来存在高度可能性,陈某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未举示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李某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且李某抗辩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 法 官 释 法 -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借款,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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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支付手段的便利化,情侣在节假日亦或是纪念日,除了线下送礼物之外,还会在线上互相转账或发红包表达心意。若双方在经济往来中并无赠与的意思,应做出相应的书面约定或留有凭证,否则恋爱期间的转账仅凭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借款,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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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二组 陈晓涛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