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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对子女的探望权,我们反对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原告以前妻文化程度低为由,诉请法院限制其对孩子的探望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侵害了被告及孩子的合法权利,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蔡某、邓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儿子由蔡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抚育费从2013年8月份起至儿子年满十八岁止的协议。后蔡某因认为前妻受教育程度低,孩子经常接触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侵害了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原告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被告与孩子的母子交流,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原告诉称被告个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并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据,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父母离婚后双方都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子女,只有给予子女关爱,让子女感受到父母的关心才能够让子女更健康快乐的成长,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应该阻止另外一方来探望孩子,该判决让父母知道应该关心关爱自己的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供稿:打通法庭 陈旭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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