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綦说法】未经邀请从事劳务,因工受伤雇主是否赔偿
- 案 情 回 顾 -
某物业公司与赵某某之间存在长期劳务合作关系。2019年9月,该物业公司将某商场室内装修拆除业务以7000元的价格交由赵某某,并要求赵某某所邀请的工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随后,赵某某邀请了5人共同参与施工,给予每人每天200元工资,并提供午餐。
赵某某与蔡某某系同乡,蔡某某于同月7日电话联系赵某某,提出希望能去做工。赵某某告知物业公司要求做工的工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但蔡某某仍带着简易工具到施工场地参与施工。赵某某因同乡关系不好拒绝,默许蔡某某进入现场参与施工。
施工过程中,蔡某某站在脚手架上(未系安全带)拆除吊顶时,从脚手架上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诊断为:1、腰椎骨折(腰2、3);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后,蔡某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 院 审 理 -
审理中,蔡某某表示不要求赵某某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赵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蔡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尽到安全保护劳务人员的责任,对蔡某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蔡某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不符合被告物业公司所需人员条件,仍自行参与施工,且在工作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未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故应自担部分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赵某某承担50%的责任,蔡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蔡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赵某某应承担的责任部分由蔡某某自行承担。
供稿:立案庭 谯燕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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