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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未经同意发布他人肖像,违法又赔钱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布短视频平台视频侵权案件。法院以被告梁某未经原告谢某同意将原告肖像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侵犯谢某肖像权,判决梁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谢某支出的法律服务费。


 案情回顾 


谢某在梁某处购买衣服一件,后谢某到梁某处协商退换,双方遂发生争执和纠纷,当晚七时许,双方协商一致,谢某加钱更换了另一件衣服。但梁某在之后未经谢某同意将双方发生争执期间拍摄有谢某的人身像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并配有不当言论,引起网友评论。谢某得知后,便与梁某联系,但梁某拒不道歉和删除视频。


第二日,谢某便找梁某,因梁某不在,通过其隔壁门面通知梁某,梁某删除视频,但没有道歉。之后谢某便聘请法律服务所起诉梁某,要求梁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并支付的法律服务费。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梁某在双方协商换货达成一致意见完成换货后,未经原告谢某同意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原告谢某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谢某的肖像权,原告谢某要求被告梁某赔礼道歉及赔偿其支出的法律服务费,于法有据,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之后,被告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因此,公民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要图一时之快,将他人肖像发布在网络平台并进行不当描述,这很有可能侵害了他人权利,到最后既违法又赔钱。

供稿:综合科 岳跃潭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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