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小綦说法」遗产继承后拒不支付丧葬费用?两子女被判承担相应份额!

继承父母遗产后拒不支付丧葬费用,是否能够追偿?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翁某乙、翁某丙共同负担其父亲的丧葬费用。


案情回顾


原告翁某甲与被告翁某乙、被告翁某丙系翁某某和胡某某子女。翁某某与胡某某于199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翁某甲由翁某某抚养,翁某乙、翁某丙由胡某某抚养。2018年,翁某某患食道癌后居住在翁某甲家中,翁某丙知道后便返回綦江在翁某甲家中照顾翁某某。2019年8月,翁某某病逝,原告翁某甲为翁某某购买了墓地并操办了丧葬事宜,共支付费用66008元。



翁某乙、翁某丙在2019年8月以翁某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要求分割翁某某遗产及一次性抚恤金486204.87元,法院按照各自履行赡养义务酌情确定了遗产分得份额,由翁某乙、翁某丙各自分得80000元、180000元元,剩余遗产归翁某甲分得。之后,原告翁某甲多次与二被告翁某乙、翁某丙协商分摊墓地、丧葬费用,均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翁某乙、翁某丙支付垫付款44005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翁某甲与两被告翁某乙、翁某丙是翁某某的子女,为翁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死者安葬的义务。



原告翁某甲和二被告翁某乙、翁某丙作为死者翁某某的子女,应当共同承担办理翁某某的丧葬事宜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对原告翁某甲要求二被告翁某乙、翁某丙共同承担其父亲翁明举丧葬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确定原告翁某甲支出的丧葬费为34455元,并参照继承遗产份额,确定由被告翁某乙承担5500元、被告翁某丙承担127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翁某甲承担。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扶助义务既包括对父母生前照料的义务,也包括对父母死后安葬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翁某乙、翁某丙作为翁某某的子女,在父亲翁某某死亡后,妥善安葬父亲并分担合理的丧葬费用,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这既是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也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翁某甲的相应诉讼请求。


供稿:立案庭 谯燕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往期推荐


往期推荐



綦江法院祝您端午安康

〖我们的节日〗綦江法院:多种形式庆端午,节日氛围恰正浓

「小綦说法」承诺未兑现,“介绍费”该不该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