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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网约车被撞致损而“误工”能获得赔偿吗?

随着选择网约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网约车司机这一新型职业也成为许多人新的选择。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耽误上班有误工费赔偿。那么网约车遭遇交通事故受损,营运人主张停运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傅某从某公司租赁一辆机动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某日,杨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傅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傅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傅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傅某将机动车送至汽车修理厂修理2.5天,产生修理费1100元。保险公司已赔付傅某修理费1100元,但以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为由不予赔付。傅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800元。


另查明,傅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租赁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傅某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营运收入平均为352元/天。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傅某租赁小型客车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修理2.5天,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必然产生停运损失。结合傅某举示的行程流水及当地网约出租市场行情,傅某主张杨某支付停运损失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网约车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按照规定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通过考核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就可以确定为营运车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网约车属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获得赔偿。


只有受害车主能够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才能认定为营运车辆,支持营运损失;如果受害车主不能够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则认定为非营运车辆,不支持营运损失。




供稿:万盛经开区人民法庭民一组 张水林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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