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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丨辞职需慎重 举证要充分

阜阳人社
2024-11-21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9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2020年10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由哪一方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赔偿金等产生争议,张某为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张某主张,因其与主管领导在市场开发方面意见不一,2020年10月中旬起公司相关领导与其沟通,让其辞职。2020年10月21日下午15时31分许,张某通过0A办公系统向公司发起离职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为“公司部门间因为发展方向观念不一致,业务执行观念有偏差”。当日张某即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关闭其办公系统相关权限。


张某认为,是用人单位“强制劝退”,主动提出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在先,他才被迫办理的离职手续。因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交了与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的电话录音,但其中仅涉及离职手续如何办理事宜。


争议焦点

双方劳动合同是如何解除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张某系自己作出辞职决定,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张某主张其被公司“强制劝退”,但其在OA系统填写的离职原因不能证明公司系主动解雇,也并未有关于公司强制要求其离职的表述。因此,张某的主张与其填写的离职申请的内容不相符合,此外,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公司主动行使解除权。


对于张某提交的与公司人事管理人员沟通办理离职事宜的通话录音,仅反映离职手续如何办理,并无公司强制要求张某辞职的内容,故无法证明公司存在威胁或劝说张某辞职的行为,是否辞职的主动权仍然由张某自己掌握。








· 信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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