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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发生劳动争议,什么“证据”才有效?
案 情 简 介
小于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期满离职时,小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仲裁时,为证明主张,小于提交了电子打卡记录,其中显示他多次超过下班时间打卡。
处 理 结 果
由于没有其他的证据,仲裁委没有支持小于的请求。
案 件 分 析
电子打卡记录可以作为工作时长的证据之一。但劳动者超过下班时间打卡,既可能是工作原因,也可能是因为个人原因未及时离开单位。电子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小于加班,小于也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因此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含有加班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单位盖章的考勤表;加班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记录;加班通知,如微信群、QQ、电子邮件通知等;双休日、节假日出差的机票、车票、发票等;有支付加班费记录的工资条;加班期间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的记录;证明存在加班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同事、工友之间的证人证言等。
重点内容推荐
· 信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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