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 单位未及时在合同上盖章,二倍工资该不该付?
案 情 简 介
2020年5月15日,杨某到某安保公司工作,从事安检员工作。入职当日,公司向杨某提供劳动合同一份,杨某签字后交回公司,公司为杨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后杨某与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此时由于要使用到劳动合同,杨某才发现公司一直未在其劳动合同上加盖印章。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仲裁庭审中,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已经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系杨某入职当日书写。杨某则提交了2021年9月6日其用手机拍摄的视频,显示当日该合同上仅有杨某签名,并未加盖公司印章。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杨某的仲裁请求。
案 件 分 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杨某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查明杨某入职当日,公司即要求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杨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交给公司,但至2021年9月6日,公司一直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印章,公司在仲裁庭审前补盖了其印章。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公司未逃避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系杨某入职当日书写,也不存在公司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然,根据上述法条,公司未及时加盖印章的行为可能影响劳动合同效力,但劳动合同的效力有无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两个概念,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能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事后加盖印章的行为应视为对其工作过失的补救。
因此,仲裁委认为,虽然公司在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瑕疵,但其确实已经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未支持杨某的请求。
重点内容推荐
· 信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统筹策划:巫振
· 校对审核:刘凯强 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往期推荐
•举案说法 | 职工自愿加班时受伤,算工伤吗?•举案说法 | 没有证据能主张经济补偿吗?•举案说法 | 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举案说法 | 员工医疗期满后拒不出勤,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吗?•举案说法 | 停工留薪期可以自行延长吗?•举案说法 | 初次就业第一年,能不能享受年休假?•举案说法 | 被拘留是否等于“旷工”•举案说法 | 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