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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职工参与暴雨内涝中抢险救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宁先生在当地一场特大暴雨期间,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物资转移和管道疏通。当日下班后,回家途中又发现城市内涝区有小孩被大水冲走,宁先生当即跳入水中把孩子救起,其本人在救援中身体也出现多处擦伤。那么,宁先生在暴雨内涝中抢险救人受伤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宁先生在暴雨内涝中抢险救人而受伤,在取得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应当视为工伤。
结论
宁先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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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 统筹:陈晓东
· 校对:刘凯强
· 审核: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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