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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14期)〡“微商城”商品标价错误引纠纷,法官悉心调解促案结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1-04-25

编者语

网络销售商品价格被误标的情况发生后,有商家起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也有消费者诉请商家交付商品或者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等。在这类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家是否具有合同撤销权,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商业习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的合同可撤销情形等进行判断。



基本案情


 20194月,重庆C电器公司的“微商城”发生系统错误,导致其商城所售的某品牌进口冰箱价格被误标。据查,该冰箱的含税进价为人民币29900元,因误标而错误显示为人民币3499元。于是,在短时间内,该品牌冰箱被“抢购”了数十台。C电器公司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对买家订单予以退单处理,将其支付的费用全额退返,同时对该品牌冰箱进行下架处理。



 事后,C电器公司工作人员与众买家一一进行沟通,希望与之达成和解并解除合同,几经协商,仍未与数名买家达成和解协议。20204月,C电器公司将其中四名买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处理结果


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立案庭钟定容法官团队立即分析案情,认为商家由于“微商城”发生系统错误,而以显著低于进价的价格出售商品,不符合商家的主观意思,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商家不仅不能从前述交易中获利,相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事发后,商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与买家进行沟通协商,因而,买家要求商家按照错误标价交付商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同时,买家基于对网上交易平台的信任,购买商品并无过错,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鉴于此,承办法官经征询双方意见后,在充分释法析理的基础上,以司法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


 钟定容法官提示,随着互联网电商的飞速发展和“网上购物”的持续普及,网售产品价格标注错误的问题近年来时有发生。电商在依法诚信经营的同时,要注意改进经营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控制,从源头上消除“价格标记错误”等技术性低级失误。


撰稿人:立案庭 陈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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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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