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25期)| 房屋装修遭遇“烂尾”,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返还部分装修款!
导读
糟心!本来想早些住进装修后的新房,却遭遇了装修“烂尾”,装修公司“跑路失联”,业主自掏腰包,拎着装修工具收拾“残局”。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家住九龙坡的小李想将房租装修一番,遂与重庆H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该公司用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为其装修房屋,合同总价达15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小李分期支付了首期款和中期款共计14万余元,但装修公司仅完成了部分中期工程即停工,未能按约完成施工并配送相应的家具家电。小李多次要求装修公司恢复施工,但公司均未作回应,还玩起了“失踪”。
为此,小李自行完成后续装修工程并购买了家具家电,花费了6.7万余元。随后,将H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装修工程款6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原告已支付大部分装修款项的情况下,被告未能依约完成施工及配送相应的家具家电,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预收了中期装修款后并未完成施工,故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履行程度被告应当退还原告部分装修工程款。原告自行装修并购买家具家电产生费用6.7万余元,结合合同总价款、原告未付尾款金额及所购家具家电的品牌型号,法院酌情主张被告退还原告部分装修工程款。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的装修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工程款3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九龙坡法院钱涛法官提示,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因装修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若业主已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了装修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项,建议业主固定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勘验或委托评估工程造价,以确定业主的实际损失,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民三庭 高继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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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