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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民法典司法解释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制定了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小编为大家做一汇总(点击查看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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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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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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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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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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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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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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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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