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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31期)┃ 安装充电桩遭拒,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田某新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了便于日常使用,他打算在自家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物业公司回复称,安装充电桩需要提供充电桩生产单位的营业证件、合格证、安装安全承诺书等材料,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
因田某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物业公司拒绝为他开具证明。买了车,却没法充电,田某想要讨个说法,遂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将新能源汽车列入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关部委、重庆市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全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明确要求物业服务等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上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必不可少的设备,原告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后,有权申请在自己所有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被告应当予以配合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被告以原告未能提供有关材料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九龙坡法院倘军伟法官表示,法院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解释,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时予以配合,对于支持和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非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而仍须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合理行使物业服务管理权利,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
撰稿人:民一庭 倘军伟 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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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