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32期)┃ 出借微信收款码,当心惹来官司
基本案情
李甲通过微信与王乙联系,表示要购买一辆二手摩托车,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李甲向王乙微信支付了定金1000元,同时按王乙的要求,通过A公司微信收款码支付定金2000元。
付完定金后,李甲得知该摩托车上不了牌照,无法“落户”,遂找到王乙,要求退还定金,王乙不允。李甲决定诉诸法律,然而,他与王乙素未谋面,除了微信号,再没有其任何身份信息。李甲遂将A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
九龙坡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A公司确实将微信收款码出借给王乙使用,在收到李甲付款后,旋即又将款项转给了王乙,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
承办法官经研究,认为原告明知买卖合同相对方是王乙,但却不知王乙的身份信息,其以收款方A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可能会因为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败诉,而被告A公司,则可能因不能证明其与原告存在正当的收款事由,而面临退还案涉款项的风险。
开庭前,被告主动向法庭提供了王乙的电话,承办法官依法通知王乙到庭,原、被告及王乙均明确表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李甲与王乙。鉴于此,承办法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解纷效率,耐心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原告与王乙达成和解,王乙当庭退还定金,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三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张雷表示,网络交易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也带来了一些不确定的交易风险,大家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一定要树牢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在进行电子支付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避免维权时“状告无门”。他还提醒大家,不要随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经营资质以及电子收款码等,避免惹上无谓的纠纷,同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破产(速裁)庭 张雷 晏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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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