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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㉛┃两旁听人员殴打诉讼参加人,拘留!
近日,九龙坡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时,旁听人员蒋某某、廖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公然辱骂并殴打诉讼参加人,九龙坡法院依法决定对二人各拘留五日。
据悉,蒋某某、廖某某系原告亲属,在旁听案件结束后,二人不听从法官劝阻,先是在法庭外走廊多次对被告梁某恶语相向,继而共同对梁某进行殴打,九龙坡法院法警大队干警迅速上前制止并将二人控制,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化。
蒋、廖二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告梁某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法院依法决定对蒋、廖二人各拘留五日,并向二人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二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决定,并递交了悔过书。
九龙坡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代祥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稿:法警队 李想
供图:法警队 程楙晽
编辑:包康君
审核:向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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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