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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九龙坡法院两篇案例入选 2020年度重庆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九龙坡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2-12-06


5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入选的十大商事案例,均为2020年度全市各级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


九龙坡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超办理的周英明与重庆周君记火锅食品有限公司、周冬梅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白市驿法庭法官蒋陆军、助理李林办理的江苏万奇电器集团(盱眙)有限公司与江震玲、廖正明、廖江伟清算责任纠纷案均成功入选。


此次两篇案例的入选,充分展示了九龙坡法院高度重视商事审判理论研究及案例编撰工作,同时,也展示了九龙坡法院近年来积极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以及为九龙坡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案例详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会计账簿,若股东持有股份的其他公司与被查阅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可以认定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被查阅公司可以拒绝提供会计账簿。


——周英明与重庆周君记火锅食品有限公司、周冬梅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5日,重庆周君记火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君记火锅公司)召开首届董事会,选举周英明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调味料(固态、半固态)等。2017年5月23日,周君记火锅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免去周英明、李芝兰的董事职务,周英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日召开董事会,选举周冬梅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免去周英明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2018年9月12日,周英明与李芝兰离婚,周英明持有周君记火锅公司股权减持为25%。2017年至2018年间,周英明多次向周君记火锅公司发函,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周英明100%持股重庆周君记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君记文化公司),该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调味品等。


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周君记火锅公司提供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周英明查阅,驳回周英明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周英明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了有效分离。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事项决策、参加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建议的基础性权利,对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尤为重要。对股东知情权的维护,需要平衡好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既要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又要保护公司商业信息利益不受侵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对于查阅会计账簿需受正当目的限制。会计账簿是公司最为核心的商业信息,股东若有不正当目的,容易泄露公司商业信息,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该案裁判规则对厘清股东知情权行使与公司商业信息保护的边界具有典型意义,有利于规范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案例二详情



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请求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不配合清算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诉请债务人有关人员向其个别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苏万奇电器集团(盱眙)有限公司与江震玲、廖正明、廖江伟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重庆瞻华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瞻华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登记成立,股东江震玲、廖正明,法定代表人廖江伟。2019年7月4日,重庆五中院受理江苏万奇电器集团(盱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奇公司)对瞻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破产清算一案交由九龙坡法院审理。九龙坡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确认万奇公司的债权金额为464770.30元,并以债务人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裁定宣告瞻华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同时在裁定书中载明:瞻华公司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工作人员怠于履行义务,未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相关账簿、文书等资料。其后,万奇公司以江震玲、廖正明、廖江伟怠于履行移交相关财务、合同文书等资料的义务致使管理人无法接管瞻华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导致无法对瞻华公司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江震玲、廖正明、廖江伟就瞻华公司对万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龙坡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万奇公司的起诉。宣判后,万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是依法清理债务人全部财产使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负有配合清算的义务。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该义务,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管理人未主张赔偿的,即使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也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进行追偿。本案明确了债务人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破产程序终结而当然免除;同时也明确了该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债权人,个别债权人不得诉请进行个别清偿。本案裁判既有利于敦促债务人有关人员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履行相关义务,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又避免了债权人个别清偿,确保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民二庭  王倩

编辑:曾令波

审核:向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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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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