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400赔了2000,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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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是一首传唱度很高的儿歌,它传递着一个朴素的价值观——拾金不昧。现实中,当捡到遗失物时,多数人会想方设法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然而,也有人为贪小便宜,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最终使自己陷入纠纷,还被告上了法庭。
一日,小陈因忙于赶路,下出租车时,兜里的手机不慎掉落地上,他却浑然不知。待发现手机丢失后,小陈焦急万分,多次拨打所丢手机的号码,但一直没人接听。无奈之下,小陈报警求助。公安机关经调查,初步确定该手机被小王拾得。
经询问,小王承认拾得该手机,“手机是我捡的,但是已经卖了”,小王表示,捡到手机后,他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手机维修店。警方火速来到该维修店,遗憾的是,手机已被再次转卖,无法查找下落。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王赔偿手机损失费7599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拾得原告丢失的手机后,并未将手机归还原告,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而是将手机转卖后获利,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因被告的转卖行为,导致原告的手机无法追回,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因被告拾得手机后将其转卖,导致无手机实物可供评估鉴定,法院结合原告购买手机时的价格、使用年限以及同款手机在二手市场的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庭审中,原告主张赔偿手机损失2000元,法院认为其主张相对合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尊重。
综上,九龙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生效。
所谓遗失物,是指脱离遗失人意志而暂时失去占有的动产,常见如走失的小狗、羊羔,丢失的手机、电脑、身份证等。承办法官提醒,遗失物不是无主动产,其所有权仍属于遗失者,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也不会改变其所有权法律关系。古人云: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食嗟来之食,况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乎?拾金不昧,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义务。本案中,被告为贪小利,在拾得遗失物后,不是想着归还,而是据为己有,并转让获利,结果是芝麻没捡成,还赔了西瓜,教训值得警醒。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拾金不昧事虽小,但体现的是全社会的精神风貌和良好品质,让我们携起手来,用拾金不昧的实际行动弘扬传统美德,传递社会正能量,为营造和谐、温暖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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