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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沉睡条款的适用:无效合同非法所得的收缴

2017-09-18 小甘读判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掌握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掌柜网络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宝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判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受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简要案情:

2013年4月23日,掌柜网络公司与嘉宝公司签订《短消息合作协议》,约定掌柜网络公司为嘉宝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为嘉宝公司发布其所提供的有关移动信息服务。后经双方确认,嘉宝公司欠掌柜网络公司服务费用8.4万元。双方在庭审中承认,发送短信息未征得手机用户的同意。掌握网络公司起诉要求嘉宝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8.4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掌握网络公司与嘉宝公司签订的《短消息合作协议》及双方陈述,双方在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因掌握网络公司对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嘉宝公司客观上已实际受益;而掌握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电子信息发布规定,故意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垃圾短息,行为恶劣,应予惩戒,故法院对该服务费另行制作决定予以收缴。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掌柜网络公司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嘉宝公司所欠掌握网络公司的服务费8.4万元予以收缴。决定送达后,嘉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甘看法:

本判例的指导意义主要就在于法律行为无效后,非法所得的收缴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但在实践中,法院很少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后,主动采取收缴违法所得的措施,使上述规定长期处于“睡眠”状态。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法所得的收缴程序也都有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还想说明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与法院认定不相符时,法官就应行使释明权,释明其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观点,这就使法官法律观点释明义务1。具体到本案中,掌握网络公司主张嘉宝公司违约,而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观点,允许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无效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在双方充分进行攻击、防御后,法院再对法律效力问题做出最后认定,避免法律适用的突袭裁判。

注释:1.主要理论请参考: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以德国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台]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台]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展与宪法原则》,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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