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式执行尖峰电价!附全国27省市尖峰电价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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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北极星储能网整理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1日起,以江苏为代表的27省市正式开始执行尖峰电价!为了更好地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新能源绿色低碳发展,2021年12月23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327号),明确自2022年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启用夏、冬两季尖峰电价,并针对执行时段、电价标准等内容作了具体说明。具体执行方式如下:江苏《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夏季尖峰电价执行范围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夏季尖峰电价执行标准执行时间:7、8两月10:00-11:00、14:00-15:00实施条件: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电价标准: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注:夏季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后天气预报发布的南京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对于气温不符合实施条件的日历天,执行原分时时段。
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内蒙古 蒙东
关于蒙东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10月29日)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电价标准:峰平谷交易价格比按照1.5∶1∶0.5执行,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峰段:7:30—11:30、17:00—21:00
平段:11:30—17:00、21:00—22:00、5:00—7:30
谷段:22:00—次日5:00
尖峰(每年6-8月):18:00—20:00
新疆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5日)执行范围:新疆电网供电范围内,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尖峰执行时间: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电价标准: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具体时段划分:尖峰:19:00-21:00、21:00-23:00高峰:8:00-11:00、19:00-24:00平段: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2:00-8:00。14:00-16:00湖南关于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11月9日)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尖峰执行时间: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每日18-22时电价标准: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具体时段划分: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季节性尖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18:00-22:00河北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2021年11月10日)执行范围: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尖峰执行时间:夏季(6、7、8月)河北电网:11:00—12:00、16:00—17:00、21:00—22:00冀北电网:10:00—11:00、17:00—18:00、20:00—21:00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电网: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河北电网:17:00—19:00冀北电网:17:00—19:00电价标准: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具体时段划分:夏季(6、7、8月)河北电网:低谷0:00—8:00;平段8:00—11:00、18:00—21:00、22:00—24:00;高峰12:00—16:00、17:00—18:00;尖峰11:00—12:00、16:00—17:00、21:00—22:00。冀北电网: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10:00、12:00—14:00、18:00—19:00、21:00—23:00;高峰:11:00—12:00、14:00—17:00、19:00—20:00;尖峰:10:00—11:00、17:00—18:00、20:00—21:00。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电网: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河北电网: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高峰:9:00—12:00、19:00—22:00;尖峰:17:00—19:00。冀北电网: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8:00、9:00—10:00、11:00—14:00、20:00—23:00;高峰:8:00—9:00、10:00—11:00、14:00—17:00、19:00—20:00;尖峰:17:00—19:00。其他季节(河北电网:每年3—5月及9—11月;冀北电网:每年2—5月及9—10月)河北电网:低谷0:00—8:00;平段8:00—9:00、12:00—15:00、20:00—24:00;高峰9:00—12:00、15:00—20:00。冀北电网: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9:00、12:00—15:00、18:00—19:00、21:00—23:00;高峰:9:00—12:00、15:00—18:00、19:00—21:00。四川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2022年6月8日)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执行时间:夏季 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15:00—17:00冬季 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19:00—21:00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具体时段划分:尖峰(7.26-8.25):15:00—17:00(12.26-1.25):19:00—21:00高峰: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23:00-次日7:00陕西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11月12日)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医院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排灌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执行时间:每年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电价标准: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具体时段划分:尖峰(7月、8月):19:30-21:30(1月、12月):18:30-20:30高峰:8:00-11:30、18:30-23:00低谷:23:00-7:00河南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26日)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应当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尖峰执行时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至20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至14时和19至20时。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具体时段划分:高峰:10:00-14:00,17:00—21:00低谷:23:00—次日7:00尖峰(1—2月):19:00—20:00尖峰(7—8月):12:00—14:00、19:00—20:00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9月1日)执行范围: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具体时段划分: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福建关于福鼎等七个县级电网实行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2021年4月2日)执行范围: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单一制用户和农业用户电价标准:福鼎高峰时段上浮30%,低谷时段下降30%,周宁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寿宁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屏南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古田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华安高峰时段上浮30%,低谷时段下降30%新罗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降50%具体时段划分: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平时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谷时段:23:00-次日7:00宁夏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2021年8月27日)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具体时段划分: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高峰 7:00-9:00 、17:00-23:00平段 23:00-次日7:00谷段 9:00-17:00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的电力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高峰:8:00-12:00 、18:30-22:30低谷时段:22:30-6:30云南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1年10月12日)执行范围: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执行时间: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10:30—11:30、18:00—19:00电价标准: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50%,谷时段电价下浮50%;尖峰电价在本月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具体时段划分:尖峰:(1月、5月、11月、12月):10:30—11:30、18:00—19:00峰段:9:00-12:00、18:00-23:00平段:7:00-9:00、12:00-18:00谷段:00:00-7:00、23:00-24:00江西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日)执行范围:全省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尖峰执行时间:冬季(1月、12月):17:00-19:00,夏季(7-9月):20:00-22:00。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具体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尖峰:17:00-19:00高峰:9:00-12:00、19:00-20:00低谷:00:00-06:00夏季(7-9月):尖峰:20:00-22:00高峰:16:00-20:00低谷:00:00-06:00其他季节(2-6、10-11月):高峰:16:00-22:00低谷:00:00-06:00青海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6日)尖峰执行时间:每年1至3月、10至12月8:00-9:00和20:00-21:00电价标准: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具体时段划分:高峰:7:00-9:00,17:00-23:00;低谷:9:00-17:00尖峰:(1月-3月,10月-12月)8:00-9:00、20:00-21:00甘肃
进一步完善甘肃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28日)
执行范围: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自主选择
电价标准: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居民用户:
峰段:7:00-9:00、18:00-24:00
平段: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
谷段:2:00-4:00、11:00-17:00
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
峰段:7:00-9:00、17:00-23:00
平段:23:00-00:00、00:00-7:00
谷段: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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