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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个方面深度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何国科 CFF2008 2021-10-10

   导读: 


又到一年一度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时间,依照2020年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部分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尽管运作规范,但依然可能无法在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此项新规对社会组织捐赠募捐、项目开展和规范运作带来的重大影响,本文分享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何国科律师的一篇文章,结合新政策内容和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对于新政策做一个全面的解读。


与此同时,我们继续呼吁恳请有关部门注意到行业的呼声,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出台过渡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详情点击:

再度呼吁!请稳妥处理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慈善组织的重要意义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什么意思?对于这个概念,相信很多公益从业的同仁都已经不陌生了,根据《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是国家鼓励企业,个人捐赠的非常重要的政策优惠,相当于你向公益事业捐赠了,就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让出税收给民间用于慈善事业发展。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享受抵税优惠的,对于捐赠人来说必须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捐赠才能享受,这个要求就直接决定了,如果你的机构没有这个资格,捐赠人就要慎重的考虑是否给你捐钱了。所以说,这个资格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意义是非常的重大的。


新政策的修改的背景情况

整体来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新规的修改,有三个背景:


第一,新政策是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参与的,了解中国立法程序的朋友都了解,哪个部门牵头起草的就明显带有该部门对这个事情的整体考量。企业,个人抵税,直接影响到的是国家财政的问题,新政策必然有更多财政部门的考量在其中,其中的缘由都值得细品。


第二,近些年来,社会组织严格监管是一个大的趋势,所以新政策也非常明显的感受,就是严格监管,优化税收。严格监管,这是中央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严格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政策,从2008年开始实施以来,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了,有些问题还限制了公益事业的发展,比如跨年公布名单,异地捐赠不认,社会服务机构不能获得,这些都是这些年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老大难问题,新政策也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从十个方面解读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新政策

01

社会服务机构可被确认取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在公益慈善领域,由于立法和实践的情况,导致有很多概念,目不暇接,比如“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等。对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政策来说,最早是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规定了一个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概念,主要是指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当时的规定当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2019年,国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了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法规的修改,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打开了政策的依据。

新政策规定:“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按照新政策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①依法设立或登记;②符合公益性审查条件;③根据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④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群众团体。


新政策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可以被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02

严格把关资格入口

保证捐赠财产足额及时用于公益目的


新政策第四条是此次政策修改最大的一个变化,主要体现出来的是非常严格的把关资格入口,严格保证捐赠的财产足额及时用于公益目的。


第一,要求3月31日前报送一个专项报告。大家都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检的时间,都是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其中《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是如此,《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年报时间,是在3月31日之前完成报送。因此,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想被确认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那就需要在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信息。


第二,报送的内容是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2019年8月9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报送的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8月29日的座谈会中,民政部提出,《慈善法》中规定非公募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无需审计,只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才明确要求经审计,这样规定有违慈善法的规定,三部门也都认为必须严格资格入口,不经审计政府部门无法确认社会组织是否将资金足额及时用于公益目的了,于是就变通一下要求,要求社会组织对专项信息进行审计。


第三,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净资产的8%。了解慈善活动支出相关规定的小伙伴们都知道,非公募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按照净资产不同规模规定了6%-8%的要求,比如你基金会的净资产到达了6000万,你只完成的6%的支出,虽然合法,但是你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你要多花点钱,要到达8%。这一条体现出的是捐赠财产要及时用于慈善活动。


第四,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了解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相关规定的小伙伴们都知道,非公募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按照净资产规模规定12%-20%的规定,比如你基金会净资产是400万,你的管理费占你总支出可以20%,虽然合法,但是你也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你要压缩你的管理费到12%才可以。这一条体现的是捐赠财产足额用于慈善活动,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更多去服务人民群众,开展更多公益活动,灵活的将人员报酬等管理费用分摊到公益活动中去,而非收到捐赠款后被内部人员慢慢消耗。


第五,2019年8月9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是没有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这一条件的,但是新政策将其加入必要条件,实际上这也意味着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审查的作出更严格要求,进一步严把资格入口,同时严格监管。


第六,2019年8月9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是指受到“税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在座谈会上,我建议删除“税务部门”,只保留“登记管理机关”,这是因为税务部门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多是从税法角度所作的考虑,有些是忘申报、系统出错等原因被罚款。我认为,这些行政处罚不应当然导致社会组织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免除资格,因为这些行为并不会从根本上否定公益性的问题,没想到三部门采纳了建议,将行政处罚限定为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第七,未参加评估的公益组织或评估后低于3A的,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是通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督促社会组织参加评估,以评促建,规范运作。政策制定者考虑,如果社会组织不评估或评估等级3A都达不到,怎么放心把捐赠人的钱给你,怎么相信你会用好这些慈善财产。


03

简化新认定慈善组织的条件

推动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新政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从这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新注册成立的慈善组织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基本上都能被确认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我认为,这一条的规定是为推动慈善组织的认定工作的。近些年慈善组织认定的工作推动起来并不顺利,现存很多基金会仍没有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这条规定可以反向促进社会组织主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并拿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我作出这个判断的依据是,2019年8月9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是有规定 “该简化条件仅适用于慈善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是新政策把这一款给删除了,这意味着,无论该社会组织在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之前是否曾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都不影响该简化条件的适用。毕竟认定慈善组织的条件,还是比评估、申请免税资格、报送审计专项信息都要宽松的。


04

年底公布,次年有效,解决大问题


根据以前政策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今年公布确认去年上一年度是否取得这个资格,这就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巨大问题,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捐赠人而言,在捐赠时并不知道,基金会未来能否确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只能祈祷该基金会不违法违规,或是在捐赠合同中约定基金会未取得相应资格作为违约条款,而新规定则有效解决了这个大问题。


05

重大利好,一次三年,全国有效


自2015年开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一年一确认,换言之,公益性社会组织每年能否获得资格都处于相对不确定的状态。新政策规定,一次确认三年有效,有效期的延长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而言提供了一定便利。同时,这一规定同样解决了异地捐赠认定难的问题,以前基层税务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一定的认识问题和地方保护问题,例如:上海的企业向北京基金会捐赠,北京基金会开了公益票据,但上海的税务部门却不承认,问上海的企业为什么不捐给上海的基金会呢?但现在,新政策规定,资格全国有效,这样就有效的避免这一问题的存在,降低了政策的执行成本。


06

全程动态监督,明确退出情形


新政策第七条规定了取消情形,核心体现出来的是一个动态监管的过程,虽然一次给了你三年的有效期,但并不意味你三年内就可以无忧了,每年都得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以前资格每年的确认,转变为资格的动态监督,只要存在一种不符合资格准入条件的,就会被取消该资格。社会组织都是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运作。


07

规范捐赠行为,严禁利益输送


近年来,一些基金会为了扩大捐赠额度,曾采取或变相采取利益回报的方式吸引企业或个人捐赠,这实际上违背了慈善捐赠无偿性的原则,也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逃避国家税收,损害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与国家税收制度。比如:基金会为了吸引大额捐赠,在捐赠协议中或其他附加协议加入一些利益回报的条款,企业捐赠2000万的,捐赠人(企业)可以免费使用基金会或其关联方提供的 1500 平米办公场所,其本质上是企业变相租赁场所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证捐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基金会违反规定接受捐,将捐赠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指定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作为受益人的,这些情形都会导致社会组织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明确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


08

明确注册资金可抵税

捐赠人须提供公允价值的证明


新政策第十二条,再次明确了发起人捐赠的注册资金,在该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新政策第十三条,明确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要求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有义务提供捐赠财产的公允价值证明,不得以商业秘密等为理由进行推脱。


09

方便查询

要求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名单


新政策第五条第四项,要求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分类公示名单,并确定其资格的起始日期及有效期。我记得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企业或个人捐赠时,应当通过政府官方渠道查询接受捐赠的机构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免除资格”,座谈会我也是建议取消该规定的,因为该规定没有积极意义,也不应限制捐赠人向不具有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


对于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来说,在公示名单的时候,就不是像以前那样,一溜烟的公布名单,而是要分门别类了,哪些是资格到期的,哪些是被取消后新给的,哪些是新登记新认定的,这样对捐赠人来说,一目了然,对于大额捐赠人做捐赠的尽职调查也带来好处,知道要捐赠的这个机构是一个什么情况。


10

新规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

资格确认及管理


新政策规定,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实际上,该规定即“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虽然新规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但是社会组织在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慈善支出、管理费用比例,以及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的情况仍会被纳入确认资格的考察范围,不可不重视。



另外,对于2018年底登记的慈善组织,2019年也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是尚未到达申请评估的条件就会导致2020年年底并不能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那么如何处理?我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来对待。



新规出台后,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建议

01

进一步加强捐赠的合规化审查


第一,做好财产价值审查。例如要求捐赠人提供公允价值证明,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财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也要了解财产价值审查的要求。实践中,我关注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粤民规字〔2020〕4号)中提出鼓励“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并开展试点。”这是一项非常大胆的令人惊喜的鼓励措施,如果未来有可能在实践中实现捐赠形式多样化,捐赠财产的估值问题必然成为重中之重。


第二,做好捐赠目的审查。即审核捐赠目的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目的中无附件捐赠人利益回报条件,无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无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附加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形。


第三,做好利害关系人审查对于供应商,受益人,做好关联关系的审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审查。


02

完善项目运作管理,合理分摊人员成本


2016年出台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规定,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保险属于慈善活动支出范围,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则属于管理费范畴。


鉴于新政策对管理费用比例的严格规定,这就要求非公募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开展专业化、服务化的项目,合理分摊人员成本、降低管理费用,保证符合新规的要求。


03

积极参与评估,关注机构免税资格


社会组织评估,是依申请,所以有些社会组织就没有去申请评估,现在如果社会组织想取得公益性捐税前扣除资格,那么就要积极参与社会组织评估,以评促建,规范机构运作。


同时要关注机构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5年的期限,有些机构到期后忘记申请了,如果现在没有及时申请免税资格,那么也将导致抵税资格也不能取得,建议机构财务负责人,要及时关注机构的免税资格,到期后要及时申请。


以上,就是我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理解,准确把握新政策,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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