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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 某银行清收保全人员侵占执行款获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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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之宏观分析篇》
《不良资产处置之呆账核销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张某作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执行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黔0115刑初50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600886.58元,发还被害单位贵阳市观山湖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俱领。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工作人员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银行资金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