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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对比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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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资料合辑》《保全、法律及资产处置等招聘信息汇总》编者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小编对修订的十八件执行法规进行了修订对照,将陆续推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本次修订无实质性变化,主要是对“其他单位、组织”等用词进行了更新修订。
详情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1月20日,法经[1997]32号)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规定 | 2021年施行版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