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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计划年底前形成金融审判座谈会纪要,或包括不良资产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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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诉讼、执行与不良资产资料合辑》
《法规汇编:强制执行法规汇编》《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资料合辑》《新旧对照:担保司法解释条文变化》《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地方法院强制执行规范汇编》《案例汇编: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案例汇编: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1、万亿级不良贷款交易市场需要司法解释定纷止争。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统计数据,2020年全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3.5万亿元,通过清收、核销、转让等多种形式,共处置不良资产3.02万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加1.1万亿元,处置金额创历年最高。2018年、2019年处置不良贷款均在2万亿元以上,近年来已累计处置规模超过12万亿元。不良贷款转让是主要的处置方式之一,涉及主体多、金额大,如此规模巨大的不良市场处置业务除监管规定外,还需要司法解释来引导预期、规范指引,解决转让方、受让方以及债务人之间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促进交易流转,助力不良资产处置,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和参与主体都有了较大变化。近年来,监管部门为加快和规范不良资产处置出台了一系列新规范和政策文件,不良贷款处置规则发来了较大变化。例如,2021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为拓展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这是此前未曾开展的新业务,交易资产类型发生了变化。又如,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外,近年来又新增了银河资产管理公司以及58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参与不良贷款转让工作,此外部分银行也向社会投资者直接单户转让不良贷款转让,交易市场和参与主体都有了较大变化,这都是早期的司法解释规范没有纳入的。 3、旧法已废,新法未出,不良资产转让案件审理亟需新指引。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这是审理不良资产案件主要的司法解释。新的不良资产司法解释虽连续多年列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年度制定规划并已多次征求意见,却迟迟未能出台,存在适用空白,比如当前批量不良债权转让公告通知能否继续适用问题,尤其是户数众多的个贷资产包。 4、新老划断,明晰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即《海南会议纪要》)较为系统地规定不良债权转让的审理原则、合同效力、利息收取等主要问题,但其适用于本世纪初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不良债权和商业性不良债权,主要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经过多年发展,当下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大都是市场化的经营收购行为,与当时剥离处置背景完全不同,部分法院存在认识分歧,《海南会议纪要》仍在适用于新案件,比如转让后计息问题,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不利于平等保护和不良资产的交易流转。
作者: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主要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微信号ce1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