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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重整计划中以股抵债金额是债权的实际获偿金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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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3929号,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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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03
基本案情
进出口银行在丹东港集团以及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是通过原出资划转和债转股以及法院裁定划转的方式完成,其出资额即股权权益和应偿还的债权金额是相等的,不存在每股价值还需折算的情况。进出口银行依照《合并重整计划》完成债权转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后,即完成了对重整后两公司的实缴出资,同时也成就了同等出资金额的股权抵偿债权的法律事实。进出口银行在《合并重整计划》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表决中投票同意该计划草案,即可推定重整计划使其就特定财产获得了全额清偿,如其在未获全额清偿的情况下仍投票支持该重整计划,则应视为进出口银行放弃受偿全部债权的权利,日林建设公司作为保证人有权在其放弃权利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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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