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院:当事人一审逾期未提供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是否要采纳?(不良资产转让需要注意的“坑”)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终968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资阳精益制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精益制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如前所述,本案改判是基于信达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证据,而该部分证据特别是前述三份股东会决议全部产生于原审诉讼前,信达公司因自身原因经原审法院多次释明告知后仍未提交该部分证据。本院二审中,信达公司提交了前述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的规定,本院对信达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三份股东会决议予以采纳,但本案二审诉讼程序系因信达公司在原审中未提交前述证据而引发,故本院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信达公司承担。
对于王晓梅在二审中提出原审判决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不当的问题。经审查,王晓梅与浦发行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第1.3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包含了诉讼费用,此约定说明本案诉讼费的负担也属于实体问题,故原审判决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且王晓梅对此并未提出上诉,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因此,本院对王晓梅在二审中的此部分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信达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二审改判是基于信达公司提交了新证据。
一审案件受理费5544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9469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780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