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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变更执行主体7个疑难问题解答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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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情况是否属于法院审查的内容?(山东高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点击标题可以查阅修订对比版)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审查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连续性以及申请执行人是否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无需审查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2、涉金融不良债权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又转让不良债权,新的债权受让人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如何审查?(山东高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条件。金融债权不同于普通债权,在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通知、答复的形式对金融债权转让后变更执行主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实践中,金融债权往往经过多手转让,因此,法院在审查应否变更债权最终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第三条规定及《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点击标题可以查阅全文)精神,综合考量后作出认定。关于应否恢复执行的问题,如法院认为应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则应进一步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恢复执行条件,如符合条件,法院应予恢复执行。3、执行程序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如何审查?(山东高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点击标题可以查阅全文)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转让。法院在审查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中,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债权转让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驳回变更申请。
4、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如何掌握审查标准?(山东高院)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受让人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债权系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二是债权系依法转让;三是债权人出具书面材料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涉案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法院应对债权人是否书面认可其相对的受让人取得该债权,以及多次转让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进行审查。5、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变更裁定的,是否可以排除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江西高院)
答: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原债权人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可以认定为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在执行实践中,为提高执行效率,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发生转让,不一定要债权人负责通知,可以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一并通知。如果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事宜的,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后通过该院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书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仅以其未收到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案例)指引:《合同法》第80条;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67号、(2017)最高法执监435号执行裁定。6、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能否支持?如该执行案件已经终结并超过两年,能否恢复执行?(江西高院)
答: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以立案恢复执行。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至于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的问题,要看终结执行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原因终结执行的,应不予受理。但是终结执行后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应当不予受理。7、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已公告通知债务人),但双方均未申请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原执行案件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第三人在债权受让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能否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申请执行人?(江西高院)
答: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是依申请的行为,执行机构不应依职权介入。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将正在执行中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后,执行法院在未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原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不发生改变,合同双方均未在原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原权利人始终是申请执行人,并不影响案件继续执行,也不发生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法律效果,不属于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如果原案件尚未执行结案仍在执行过程中,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在债权受让后超出原案件申请执行时效另行提出执行申请,仍属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变更申请。另外,执行程序外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人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相关链接:
《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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