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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补递】解放军总政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1998年8月12日发布,(1998)军检字第17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精神,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所列案件管辖分工范围通知如下:

一、保卫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战时违抗命令案(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案(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案(第422条);

4.投降案(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案(第424条);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第426条);

7.军人叛逃案(第430条);

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1款);

9. 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2款);

1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11.战时造谣惑众案(第433条);

12.战时自伤案(第434条);

13.逃离部队案(第435条);

14.武器装备肇事案(第436条);

1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第438条);

1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第439条);

17.遗弃武器装备案(第440条);

18.遗失武器装备案(第441条);

1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第446条);

20.私放俘虏案(第447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第444条);

2.虐待俘虏案(第448条)。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起施行,原《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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