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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枪形钥匙扣获刑,律师:建议判被告枪决,就用钥匙扣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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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厦门的李某龙在网络上从国外购买了一个枪形钥匙扣,也可以称它为挂件饰品,其尺寸大约有4厘米长。
而后从2013年开始,李某龙委托他人对这个挂件进行了仿制生产,并且公开售卖。2018年7月,李某龙在福建家中被辽宁鞍山警方抓捕,罪名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2021年6月4日,这起被称为“枪形钥匙扣案”在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有3人因涉嫌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多名被告对此判决不认可,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李某龙的妻子称,这个被警方称之为枪支的挂件,实际上就是一个枪形钥匙扣,长度仅4厘米左右,约为中指的一半,它的功能主要是用于收藏,而且此前也从未发生过因其引发的伤人事件。
在一般人看来,虽然这东西具备一定的击发功能,但是由于没做火药、弹药之类的相关配套产品,所以不具备杀伤力。但是辽宁鞍山方面却认定这就是枪支,而非所谓的玩具。
不过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厦门警方与鞍山警方对这种挂件饰品的定义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厦门的警方未予认定它是枪支,但鞍山的警察和法官全都认定这种东西就是枪支。虽然涉及的是司法问题,但是按照有些网友的理解,实际上在这起案件中,本质上就是一个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标准问题。其鉴定工作应由市场监管局以及商务部门来进行认定。如果这些部门认定有问题,说它不属于收藏用的挂件饰品,那么就严禁生产与销售,若是有人明知违法仍执意生产销售,就可以依此定罪治罪。作为李某龙的代理律师,杨卫华表示:因为涉案物品尺寸太小了,这个案子无论从枪标来说,还是从口径的角度,应该把涉案物品认定为玩具,而不是认定为枪。
“如果认定是枪,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枪决,用这个钥匙扣枪执行。如果打不死,请放被告人回家。”这是网传在一审开庭时,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经典辩护词。

来源:民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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