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施行)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参考
【罪名大全,点击查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2002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推荐阅读
☛ 77种非法证据清单(2021年版)
☛ 2021年,诉讼费交纳标准(建议收藏)
☛ 人民日报:官方发布身份证正确复印方法,一定要看!
☛ 2022版: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 2022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赞”,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