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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集萃—8】“入户抢劫”中的“户”怎么认定等两问两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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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八期,敬请关注。


问题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又犯新罪由谁管辖


咨询类别:未检


咨询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 邓晓敏


咨询内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他辖区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是否由其他辖区检察院移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一并起诉?


解答专家喻志蕴: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2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应当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205条第2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对新罪或者漏罪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其与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商,依法确定管辖权,并案侦查。据此,对“在其他辖区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应当由两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商并依法确定管辖权后,检察机关可一并起诉。


问题二: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具体认定


咨询类别:侦监


咨询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检察院 胡小龙


咨询内容:在“入户抢劫”中关于对“户”特定情况的具体认定?


解答专家李娅嬛: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多项司法解释均有涉及:


1.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对“户”的理解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2.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中,对“户”的理解主要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3.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中规定,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


(编辑:丁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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