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集萃—41】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答复,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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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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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
行政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答复
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监督
咨询类别:行政检察
咨询人: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 陈文华
咨询内容:如果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法院既不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也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更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对法院此种行为,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监督,依据是什么?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向原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检察机关不宜受理监督此种类型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对法院不受理也不书面答复当事人的情形,没有纳入监督范围,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解答专家王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因此,同意您引导当事人向原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的观点,同时,对于该种行为,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进行监督。首先,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行政诉讼包括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活动,立案作为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理应有权进行监督,其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此处的审判程序应包括立案受理、开庭审理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而不局限于审理环节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法院在立案环节存在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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