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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集萃—66】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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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六十六期,敬请关注。


如何理解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八条规定的“查询”


咨询类别:案件管理


咨询人:海南省检察院 陈礼斌


咨询内容: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三)撤销案件决定书;(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如何理解“查询”的含义?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阅看、摘抄、复制”以上法律文书,“阅看、摘抄、复制”是否属于“查询”范围?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此处“查询”应当解释为“查找、询问”,包含“阅看”,不包含“摘抄和复制”。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文理解释,“查”的意思是“检查、调查、查访、查阅”,“询”意思是“询问、查询、质询、咨询”,“查询”的意思是“查找、查阅,询问”,不包含“摘抄、复制”。第二,根据论理解释,如果允许“摘抄、复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会进行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辩护人阅卷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8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摘抄、复制”,则不应当允许当事人摘抄、复制。第三,从立法原意看,《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8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内容,旨在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让相关当事人及时知晓案件办理进程、处理结果等情况,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8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未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或暂未发布,允许当事人查阅足以保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舆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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