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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集萃—75】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是否应以法院执行终结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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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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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
是否应以法院执行终结为前提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是否应以法院执行终结为前提?
咨询人: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 邱晓红
1.当事人因他人的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只有加害责任人无法赔偿或者不能有效赔偿的,才考虑由国家予以救助。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代位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2.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就是要经过诉讼过程,最终确实得不到赔偿。这样理解就将这一条件绝对化了,不能体现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办案机关不能见死不救、见危不救、当为不为,而应当及时伸出援手,救民于危难,不应当以诉讼过程尚在进行为由不受理救助申请、不予救助,否则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以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就没有司法救助职能了,这与当前的司法实践不符。如果经过判断确实属于经过诉讼也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应当考虑予以救助。
3.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应当予以救助,主要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类型和情况;二是不法侵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三是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以及紧急医疗救助等需要;四是加害责任人的赔偿能力。要注意从多个因素、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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