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开设麻将馆是否属于派出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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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7)苏0211行初2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凯。
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堂盛,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黄巷派出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凯要求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因区划及机构调整,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的职权,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承继,以下简称梁溪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凯,被告梁溪公安分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沈国良及委托代理人李明、刘堂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凯诉称,无锡市梁溪区龙塘家园居民在家中无证无照非法开设麻将馆,经常有搓麻将的噪音传到其家中,影响其的生活。其曾多次拨打110报警,民警也曾上门制止过,但是龙塘家园的居民置若罔闻。现在其再拨打110报警,黄巷派出所直接回电话答复其:此事不属于派出所管。其所在的楼房是住宅,不是商业用房,且龙塘家园的居民是无证无照经营。
2016年7月,其向12345市政府热线举报,该热线于8月回复其:崇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通知麻将馆搬迁,但是龙塘家园的居民并未搬迁,也未停止营业。
同年9月15日,其再次向12345市政府热线举报,10月21日该热线回复说已派人到龙塘家园家中去过,但发现仅有麻将桌,没有人在打麻将,没有相关票据,无法取缔。现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从判决之日起履行自己的职责,取缔龙塘家园居民家中的非法娱乐场所(麻将馆),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原告王凯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通话记录;
3、网站截图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崇安公安分局辩称,取缔原告主张的龙塘家园中所谓的“麻将馆”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经其分局几次处警和调查,龙塘家园居民陈xx夫妇家中经常有周围邻居聚集,以搓麻将形式自娱自乐,但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娱乐场所,也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情况。
因此,原告主张取缔上述所谓的“麻将馆”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梁溪公安分局黄巷派出所自2016年起,多次接到原告的报警,接警后均上门处警,但未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且已告知了原告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综上,其分局对原告主张的取缔所谓的“麻将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龙塘家园居民家中也未发现有赌博违法事实存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溪公安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8张;
2、民警执法记录仪刻录光盘;
3、《询问笔录》3份。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告王凯对被告梁溪公安分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梁溪公安分局对原告王凯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凯所举的证据1、2,被告梁溪公安分局所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凯居住在龙塘家。陈xx夫妇居住在龙塘家园。自2016年起,王凯多次拨打110报警,称:龙塘家园居民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麻将馆,打麻将的噪音影响其生活。接到报警后,梁溪公安分局黄巷派出所多次派员处警,到现场进行了处理。
其中,2016年5月1日黄巷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陈XX家中,看到其家中有一桌人在搓麻将,遂告知陈xx早点结束,不能扰民;6月4日,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告知陈xx降低声音;6月14日,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告知陈xx马上停止打麻将;6月19日,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未发现有扰民声音,与王凯沟通,王凯表示已经没有扰民声音。
10月1日,王凯拨打110报警,称“龙塘家园私开麻将馆,其向梁溪区市场管理部门举报过,但现在还没搬迁,要报警处理”。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告知王凯可以向梁溪区市场管理部门举报问题。10月3日,王凯拨打110报警,称“龙塘家园家中有人打麻将扰民”,该派出所民警到陈XX家中后,未发现有人赌博。
又查明,2016年6月,梁溪公安分局黄巷派出所派员对姜xx、孙xx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二人向民警陈述的主要内容为:
其二人经常到龙塘家园搓麻将,到该处搓麻将的人员都是老邻居、老朋友,以退休人员为主,大家聚在一起搓麻将以娱乐为主,每场输赢只有几十元,一般每天能凑齐一桌(即四个人)搓麻将;龙塘家园的户主陈xx不收取台钱,有时候其会给陈xx5月或10元买茶叶,给大家泡茶喝。
梁溪公安分局黄巷派出所派员对龙塘家园的居民陈xx也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陈xx向民警陈述的主要内容为:
其购买了2张自动麻将桌供邻居和朋友娱乐,其不向邻居和朋友收取费用,有时有人给其5元或10元买茶叶,用来给大家泡茶喝,来搓麻将的人都是退休老人,一般是一元的输赢,每场输赢只有几十元;派出所民警和居委干部也多次上门教育过,其为了防止影响周围邻居,也采取了桌脚上钉橡皮、门上钉皮条等措施减少噪音,而且一般只安排在下午搓麻将,晚上基本不安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凯以楼下居民陈xx家中的搓麻将声音影响其生活为由多次报警,梁溪公安分局黄巷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处警,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履行了相关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本案中,陈xx购买了2张自动麻将桌供邻居和朋友娱乐,未向邻居和朋友收取费用,故陈xx家中设麻将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娱乐场所;且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活动的职能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无锡市公安局常见治安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老年人或者退休人员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本案中,附近的退休人员、老年人在陈xx家中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不予处罚。被告民警在多次处警中,并未发现陈xx家中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因此,本案也不存在“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情形。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从判决之日起履行自己的职责、取缔梁溪区龙塘家园居民家中的非法娱乐场所(麻将馆)、恢复房屋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凯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凯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颖
人民陪审员 沈 玮
人民陪审员 吴树基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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