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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警察不能追车”的规定是为了提醒民警注意安全,不意味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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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嫌疑人蔡某志为逃避检查、以暴力方式驾车逃离致交警马庆受伤,被法院判处妨害公务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嫌疑人不服,申诉理由:交警在本案中有追车行为,而根据某项传说中的规定,“警察不能追车”,因此嫌疑人认为交警的执法行为“不合法”,也就不存在“妨害公务”的逻辑关系。


最高法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60号

(节选)


2017年1月11日,你向本院申诉,请求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主要理由之第三项蔡某志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其闯卡逃逸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法,马某庆及其同事执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复查确认后认为: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蔡某志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原判列举的各项证据对蔡某志明知交警执法却拒不配合,反而加速驾车强行突破这一事实并无矛盾。马某庆是被直接撞倒还是在蔡某志逃离时被带倒,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经查,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蔡某志为逃避交警检查,多次折返。面对交警马某庆的拦截,加大油门朝马某庆方向逃离致马某庆受伤,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蔡某志驾驶无牌摩托车,属交通违章行为,马某庆等人拦截是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你列举的相关规定旨在提醒交警执法时注意安全防护,不足以判定本案交警执法行为违法。因此,蔡某志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其犯妨害公务罪并无不当。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多个类似案例,你可以查询参考。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蓝衬衫们认为,最高法的这一裁决案例,诠释了一个法律真相:


警察追车制止犯罪行为是合法的!


最高法裁决案例为警察依法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警察在注意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履行职责制止犯罪行为具有合法性!


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的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于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执法职责的履行,与《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相辅相成。


战友们切记!公安部规定把保护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严格遵守!


执法的方式有很多种,选择最优的一种,是基于对人民警察生命权的尊重。


在此提醒全国的公安战友,为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务请:


不要站在违法车辆前面拦截!


不要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要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不要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来源:蓝衬衫们 水母真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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