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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让违法嫌疑人用电话告知其亲属被拘留,履行法定通知职责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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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师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9)云行申238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男,彝族,1992年8月2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师宗县公安局。

住所地:师宗县荣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师宗县公安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康,师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诉师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3行终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赵某申请再审称,师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其于2017年8月24日接彩云派出所通知,12时到派出所,其二哥二嫂到后,派出所问双方怎么处理,双方意见不一致。13时其被叫到讯问室,强迫交出手机、按手印、拍照并被戴上手铐、脚镣固定在椅子上,不给吃饭喝水。到18时,告知其被行政拘留5天,但没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给看内容就让在材料上签字。19时,又给其戴上手铐、脚镣带到医院体检,期间未解开手铐、脚镣,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21时左右被送到师宗县拘留所。整个过程其积极配合。第二天其打通大哥电话,父母、妻子到彩云派出所了解情况并要求看一下拘留决定书却遭到粗暴拒绝。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本没有正式制作出来,剥夺了其的陈述申辩和告知家属等权利,滥用职权和警械。


师宗县公安局一审当庭递交的内部审批材料不能证明处罚程序合法。师宗县公安局不尊重法律和法院,未按时参加庭审,未提前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一审判决师宗县公安局赔偿1553.34元,师宗县公安局没有上诉,说明其无异议,按照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及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的变更判决不减损原告权益的规定,二审无权判决改变一审判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一、三项。确认师宗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在全县范围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师宗县公安局答辩称,本案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赵某、袁某的笔录和出院小结证实赵某因堆粪的事和其二嫂袁某发生纠纷,先动手打了袁某,导致双方撕扯,后赵某用拳头打了袁某头部及将袁某按在地上用石头打其头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接到袁某丈夫赵某甲报警后,派出所当天出警,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因案件系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且当事人双方为亲属,便告知双方先行治疗,待伤好之后准备进行调解,但因赵某甲称双方系亲兄弟,由其自己先商量处理。


但经过两个月双方仍未达成和解,8月24日经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应当进行处罚。为防止赵某逃避处罚便依法传唤到办案区等候办理审批手续,并现场让其自行打电话通知家属。办完审批手续后投送拘留所。赵某经依法传唤后对其采取了约束措施(让其坐在讯问凳上),对其人像、指纹、手机信息进行采集是依照《公安局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依法进行的。体检是执行拘留的一个过程,对其使用手铐、脚镣并无不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上都有赵某签字。赵某在未能打通其妻电话,但已打通其姐电话,后赵某在被拘留家属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请求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可以认定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师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被行政处罚人赵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体处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本案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存在的问题。


首先,二审认为师宗县公安局从接到报案、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


其次,二审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对被决定执行拘留的人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师宗县公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赵某作出拘留决定后,在送拘留所执行过程中,赵某有抗拒执行的行为。因此,对赵某使用约束性警械不当,但未造成赵某身体损害。


再次,二审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师宗县公安局却让违法嫌疑人赵某用电话告知其亲属,履行法定通知职责不正确。故二审认为师宗县公安局对赵某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师宗县公安局对赵某作出治安处罚的程序不属严重违法,不影响对违法嫌疑人赵某作出公正行政处罚结果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师宗县公安局对赵某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取得行政赔偿的法定情形。


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玉晶

审判员  张宣平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丹


来源: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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