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
银监发〔2015〕9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保障新形势下刑事侦查活动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就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监会、公安部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通过建设网络专线方式,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
二、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专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涉案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查询请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线反馈协查结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总对总”模式,由公安部通过银监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进行对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与银监会的专网渠道办理查询、冻结涉案账户资金工作。二是“点对点”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办理辖内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可通过中转实现跨省涉案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通过专线或其他网络建立网络查控机制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建设和运行。本意见印发实施后,如需采用上述模式以外模式的,应当报经银监会和公安部同意。
四、银监会、公安部和各银监局、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不断完善、改造本部门系统,逐步探索实现批量自动、实时查控,切实提高涉案资金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银监会、公安部鼓励和支持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通过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在线开展风险防范信息推送、犯罪预警信息共享等工作。
六、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查询、冻结涉案账户,确保查询请求手续完备、真实合法。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七、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过网络查控机制传输信息的安全。
八、为确保网络查控机制依法、有序、高效运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开展网络查控机制建设实行归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法律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机关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牵头负责。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解决机制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涉案资金网络查控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存在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发起查控请求的公安机关提出。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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