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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海关缉私部门认定管制刀具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海关缉私部门认定管制刀具问题的批复
公治〔2011〕550号
海关总署缉私局:
你局《关于鉴定管制刀具有关问题的请示》(缉私〔2011〕1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研究,同意海关缉私部门对海关监管区内查获的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由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组织实施。对难以做出准确认定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认定。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应确定两名以上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认定工作。对送检认定和收缴的管制刀具,由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适时集中销毁。
公安部
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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