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集萃—110】行政处罚类案件,催告时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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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案件
催告时间如何认定
咨询类别:行政检察
咨询内容: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前置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催告的时间为申请强制执行前,那是否还应在起诉期或复议期届满后才能催告?
咨询人:湖北省崇阳县检察院 宋鹏丽
答疑人汪佳妮(湖北省检察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是为相对人再次设定一个自动履行的期间,是对相对人的再一次说服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程序,体现的是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充分保障,未催告或未按规定催告启动强制执行都有违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催告本质无异,但程序有所区别。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无期限规定,实践中,行政机关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一个合理的催告期,并在催告期届满后实施执行。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催告期有明确的10日期限,也即催告期的10日届满后,行政机关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并未规定催告期与复议及诉讼期限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明确:“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由此可见,只要行政决定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相对人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就可催告自动履行,最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起算前10日须完成催告。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期与复议及诉讼期限并无相互制约关系。若催告期满但复议或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机关仍应待复议与诉讼期限届满后才可申请执行。若催告期满时,复议与诉讼期限均已届满的,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以上意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实务指南》(江必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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