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检答网集萃—111】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制品如何定性?

点击阅读➤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汇编

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点击阅读➤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全文(60件)

点击获取➤1000套合同模板    全国法律人交流群2

点击阅读➤2024版警察办案实用资料(建议收藏)

点击阅读➤公安执法案件法院判决案例汇总(2023整理)

点击阅读➤刑法法律法规大全(353件)

点击阅读➤办案必备:检答网集萃1~106期(目录+全文)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一百一十一期,敬请关注。


生产、销售未按规定

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制品如何定性


咨询类别:经济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制品,案发后经检验该肉类制品又符合安全标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咨询人: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 杨光洪


答疑人孙咪咪(四川省检察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要件之一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问题所涉情形不能简单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第3项、第5项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明确规定,其中第8项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12项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这两项属于并列的内容。但是第34条中所列举的13种情形只有部分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并非所有情形均应予以刑事处罚。


其次,《解释》第1条对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第3项是“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与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项内容基本一致,比如主要适用于国家为了防控人畜共患疾病禁止销售来自疯牛病疫区的牛肉等情形;《解释》第1条第5项是“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该项为兜底条款,在适用时需要结合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认定。问题中提到的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不能简单适用《解释》第1条第3项、第5项的规定。


再次,根据《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但未经检验检疫并不等同于检验检疫不合格,且问题所涉肉制品在案发后经检验又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8项之规定,但并不符合《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综上,问题中所提到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案情,特别是要结合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以及其他证据具体分析,不应简单将其列为刑事追诉的范畴。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编辑:王昱璇 赵晓明 吴鹏瑶


推荐阅读

☛ 律师必备326份文书大全(附下载)

☛ 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

☛ 最全整理:2001-2023最高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2024)

☛ 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法律读品
ID:lawread
民法典实务
ID:minfalaw
民法典应用
ID:gpslaw
法律实务手册
ID:quduzhi
住建法律
ID:buildlaw
法律权威解读
ID:lawzyk
最高审判研究
ID:needlaw
办公室交流群
ID:lawbef
两高实务解读
ID:legallegal
最高案例解读
ID:mfd_2021
民法典权威解读
ID:civlaw
法律人诗社
ID:WePoets
民商法律事务
ID:mshlaw
民商实务
ID:gh_2d6282135be0
刑法权威解读
ID:lawjour
民法典实务解读
ID:lawcnc
两高权威解读
ID:lawdna
最新法律适用
ID:lawfit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秘书参考

ID:gwzldq2020

自然资源法律
ID:ziranlaw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赞”,拜托!


“阅读原文”进行法律充电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