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规范】最高检转发北京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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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高检诉〔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规范公诉司法行为,提高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化水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公诉环节司法规范化建议,进一步规范公诉法律文书制作工作,深入推动公诉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2015年6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意见的根据和目的) 为了更好地适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规范公诉司法行为,提高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化水平,确保公诉法律文书公开取得良好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制定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结合本市司法实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起诉书的功能) 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也是庭审中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进行法庭辩护的基础。
起诉书应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第三条(起诉书制作的基本原则) 起诉书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起诉书制作应当符合规范性、准确性和逻辑性的要求。形式应完整规范,内容应表达明确、条理清晰,用词准确、语句通顺、语体严谨、标点符号使用正确,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
(二)撰写起诉书所涉及的各要素时,应当充分考量其诉讼意义,对于不具有诉讼意义的信息可予以简化。
(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无罪推定的理念,坚持庄重、理性、客观的语言风格,在描述案件事实时避免过多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述方式。
第二节 语体色彩规范
第四条(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或政治色彩的词语)起诉书应使用客观、理性、中立、平和的词语,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道德评价的词语,如带有贬义色彩的动词“窜至”、“溜门”,表示惊讶的副词“竟”,推测被告人主观动机的短语“以满足个人淫乐/淫欲为目的”等。同时应避免使用带有政治色彩的词语,如“目无国法”、“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法”、“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等。
【不当示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实施多次盗窃。
【说明】“窜至”用以描述被告人如何到了作案地点。从“窜”的起源看,繁体“竄”为会意字,从鼠从穴,表示老鼠在洞穴里“隐匿”、“逃窜”,现在指乱跑、乱逃,常用来形容敌军、兽类、匪徒,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类似的词语还有“流窜”。
【不当示例】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7月5日,窜至B市D区某公寓2402房间,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事主裴某的暂住地内,盗窃人民币80元,后被抓获。
【说明】“溜门”,是一种民间的口语化表达,指趁人不备进入他人住宅(行窃),作为一种作案手段,用来形容不需要作案工具,趁他人未关或者未锁房门时进入室内盗窃物品,带有明显贬义色彩。
【不当示例】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满足淫乐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明】“为满足淫乐/淫欲目的”并非法言法语,而是以明显带有贬义色彩的语言推测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不当示例】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及满足个人淫欲为目的,竟持刀抢劫他人钱财并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明】“竟”表示出乎意料,说明所修饰的内容与社会文化规则或者法律规范不相符合,显现语言选择主体对所选择事实的负面评价或者诧异情绪,在起诉书中借以表现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
【不当示例】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说明】“目无国法”、“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法”、“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等,这些词语除了可以增强起诉书的气势外,不能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起到任何论证作用,且影响起诉书客观、理性、中立、平和的整体语言色彩。
第五条(避免以法律评价代替客观表述) 案件事实应以白描的方式客观表述,避免直接使用刑法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的直接表述或者与罪名相同的词语,如“诈骗”、“盗窃”、“抢劫”、“强奸”等。
第三节 数字使用规范
第六条(数字用法) 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尽量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钱币或价值的表述) 人民币应当表述为“人民币+阿拉伯数字+人民币单位(元、角等)”,例如人民币500元;外币应当表述为“阿拉伯数字+币种的货币单位”,例如“1000美元”、“500欧元”。
第八条(刑期、行政处罚期限的表述) 刑期、行政处罚期限应当统一使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一二三),与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一致,例如“一年二个月”,避免汉字大写数字(如壹贰叁)与汉字小写数字混用的情况,例如“壹年二个月”。
第九条(日期的表述) 日期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2015年4月28日”。
第十条(数词“二”和“两”的区别) 当单独用在度量衡量词前时,除了“二两”不能说成“两两”外,“二”和“两”在使用上没有区别,如“二斤”、“两斤”。但单独用在其他量词前只能用“两”不能用“二”,如“两个”不能表述为“二个”,“两条”不能表述为“二条”(但在“位”前“二”和“两”均可使用)。在“二”和“两”能通用的情况下,应统一使用“两”。
第四节 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逗号) 逗号是语意表述不完整时用以表示句内一般停顿的标点符号,其用法为:
(一)逗号一般不用于表示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句子内部的并列成分(词、短语及作为句子成分而失去独立性的句子)之间的微小停顿应使用顿号;
(二)复句内各分句之间的停顿使用逗号,但如果分句内有逗号表示停顿,分句之间的停顿则应使用分号,以划分层次;
(三)逗号可以置于较长的主语、较长的谓语、句首状语后,也可以置于较长的宾语前表示一般性停顿。
第十二条(句号) 句号为句末点号的一种,用以表示句子的陈述语气或语意的完整表述,其用法为:
(一)用于句子末尾,表示语段前后的较大停顿;
(二)起诉书的特殊文体决定,一个语意表述完毕,需用句号表示语意结束,不能使用逗号;
(三)可使用划分句子主干的方法判断一句话语意表述是否完整,通过句子主语也可以辅助判断表述是否完整,当句子主语发生变化时,一般前句的表述已经完整。
第十三条(顿号) 顿号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用法为:
(一)用于并列词语之间;
(二)要明确起诉书的内容层次,在多层次的并列词语之间,不能使用顿号一顿到底,只有最小层次的并列成分之间才能使用顿号,如罗列证据时,同种类证据的具体证据名称之间使用顿号分隔;
(三)需注意,表示序次的不带括号的汉语数字后不应使用顿号,带有括号的汉语数字后不使用标点符号,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后应使用英文输入法中的下脚点“.”,如证据罗列部分,每个证据种类的序号后应使用下脚点“.”,不能使用顿号“、”。
第十四条(分号) 分号为句内点号的一种,在起诉书中常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间的停顿,其用法为:
(一)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之间的停顿,特别是分句内还有逗号的使用;
(二)用于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如证据罗列部分不同种类证据之间的分隔,如“1.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2.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
(三)因分号多使用于复句中,为便于阅读者理解起诉书内容,在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根据部分应尽量使用单句,减少复句特别是多重复句的使用,作为划分复句中层次的分号也应减少使用。
第十五条(冒号) 冒号为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语段中提示下文或总结上文的停顿。当冒号用于提示下文的时候,冒号后面直至句号都是直接引用的语言,而且一般都是全部引用。起诉书中,冒号的使用要和逗号进行区分。一般来说,冒号用于直接引语的前面,而逗号则不是直接引用别的语言,只是用于表示句子内部的一般停顿。
起诉书中常用冒号的位置:“经依法审查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据罗列中证据种类与具体证据名称之间。被告人基本情况的项目与具体内容之间不应使用冒号,例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
第十六条(括号) 括号为标号的一种,标示语段中的注释内容、补充说明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语句。括号的主要形式是圆括号“( )”,其他形式还有方括号“[ ]”、六角括号“〔 〕”和方头括号“【 】”等。在起诉书中“〔 〕”多用于文号中,起诉书正文多使用“( )”进行注释或补充说明。除科技书刊中的数学、逻辑公式外,所有括号(特别是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必须套用括号时,宜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
起诉书中常使用括号的位置:被告人具有诉讼意义的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号时,应在被告人姓名后以括号注明,例如“谭炳洪(曾用名谭丙红)”;案由及案件审查过程部分,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起止日期可以使用括号注明。除上述情况外,应避免括号的使用,特别是括号的套用。
第二章 首部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的名称) 起诉书标题要写明制作起诉书的检察院的全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第十八条(文号) 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三章 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基本情况的内容)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出生地和户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应当按照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和诉讼代表人的情况应当分别列明。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诉讼代表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被告人的,其基本情况参照前款表述。
第二十条(姓名的表述) 姓名的表述格式为“被告人×××”,如果被告人的曾用名、别名、化名或者绰号具有诉讼意义,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括号内不加冒号)。
叙写曾用名、别名、化名时,表述格式为“被告人×××(曾用名/别名/化名×××)”。
叙写绰号时需用引号标注,表述格式为“被告人×××(绰号‘×××’)”。
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的全名后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的全名,并与护照记载的信息保持一致。
【正确示例】被告人谭炳洪(曾用名谭丙红)
【正确示例】被告人谭炳洪(绰号“眼镜”)
【正确示例】被告人图雷•福迪(外文名TURAY FODAY)
第二十一条(出生日期的表述) 被告人出生日期应当以公历日期为准,表述格式为“××××年××月××日出生”,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无法查清出生日期,也可以仅标注年龄,用括号标注“自述”。
【正确示例】1978年10月15日出生
【正确示例】被告人谭炳洪,男,38岁(自述)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相关信息的表述) 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注明国籍和护照号码,国籍应写明国名全称,表述格式为“×××国公民,护照号码……”。如“美利坚合众国”而不能简写为“美国”。
【正确示例】被告人图雷•福迪(外文名TURAY FODAY),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塞拉利昂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E0147725……
第二十三条(身份证号码的表述) 身份证号码表述格式为“公民身份号码……”,对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起诉书中应予以注明。需注意,被告人基本情况中所有的项与具体表述之间,直接连用,统一不加“为”、“是”或者冒号。
【正确示例】被告人谭炳洪,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3198206104132……
第二十四条(民族的表述) 民族的表述应写明民族的全称,表述格式为“××族”,如“维吾尔族”不能简写为“维族”。
第二十五条(文化程度的表述) 文化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中技、中专、大专、大学的,表述为“××文化程度”;文化程度为硕士、博士的,分别表述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肄业的,表述为“××肄业”;不识字的直接表述为“文盲”。
第二十六条(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的表述) 表述职业时,有工作单位的,直接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表述格式为“案发前系+工作单位+职务”;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职业类型,如“经商”、“务工”、“务农”;没有职业的表述为“无职业”。
【正确示例】案发前系北京市昌平区龙德广场保安员
第二十七条(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表述) 出生地的表述格式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的表述格式为“户籍所在地……”。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应当与户籍登记信息一致。
【正确示例】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大丰市万盈镇双灶村六组59号
第二十八条(住址的表述) 住址的表述格式为“现住……”,应当尽量具体到门牌号码。
【正确示例】现住重庆市梁平县回龙镇安居村4组
第二十九条(曾受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法定量刑情节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的表述) 对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具体表述格式如下:
(一)叙写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处罚单位。具体格式为“因……,于××××年××月××日被×××(单位)……”。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表述撰写,不能自行改写或简写。
(二)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具体格式为“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单位)判处……,于××××年××月××日刑满释放。”刑事处罚的种类应当严格按照判决书中的表述撰写,不能自行改写或简写。
表述释放时间时,应当区分是刑满释放还是被假释。如果刑期已经执行完毕,应当表述为“于××××年××月××日刑满释放”;如果刑期未满被假释应当表述为“于××××年××月××日被假释,××××年××月××日假释期满”。
【正确示例】因盗窃,于2007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500元。
【正确示例】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于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第三十条(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表述) 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叙写。表述格式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单位)刑事拘留,因涉嫌×××罪(如拘留、逮捕罪名一致的,可省略),于××××年××月××日经×××检察院(如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相同,可简化为‘本院’)批准/决定,于××××年××月××日被××××逮捕”。
【正确示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第四章 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第三十一条(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的内容) 起诉书中的案由要按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罪名叙写,在叙写案件的移送及审查过程时,应当写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变更起诉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原由;同时,还应载明是否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及听取其本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情况,真实反映审查起诉过程的全貌。
第三十二条(一般表述) 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一般应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第三十四条(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第三十五条(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第三十六条(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如有退回补充侦查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应当注明日期、原由,表述格式为“其间,因……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写明每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起止时间);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写明每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起止时间)。”此处,应当使用“其间”而非“期间”,用代词“其”指代前面的审查起诉过程。
【正确示例】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4年4月5日至5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4年3月21日至4月5日)。
【正确示例】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4年9月12日至10月12日、自2014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4年8月29日至9月12日、自2014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自2015年1月29日至2月12日)。
第三十七条(司法精神病鉴定期间) 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应写明精神病鉴定的起止日期。表述格式为“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次(写明鉴定的起止时间)”。
第五章 案件事实
第一节 表述格式
第三十八条(叙写要求)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应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原貌。
第三十九条(案件事实的构成) 案件事实主要由案件经过、专门机构的鉴定/认定情况、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等四部分组成。
第四十条(整体表述格式、体例) 整体表述格式、体例表述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另起一段具体描述案件经过)”
第四十一条(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表述) 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表述格式一般为“被告人+于……(时间)+被××+动作”,到案地点酌情叙明。如果被告人系自动投案,表述格式“被告人×××于××××年××月××日向××机关投案”。
第四十二条(涉案款物处理情况的表述) 涉案款物处理情况的表述格式为“涉案款物+处理者+处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案件事实的表述顺序和格式) 案件事实各部分的表述顺序依次为:案件经过、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被告人到案情况和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具体表述格式如下:
(一)案件为单起事实的,案件经过、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同在一段,两者之间以句号分隔;被告人到案情况、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另起一段,两者之间以句号分隔。如果被告人属于当场抓获的,被告人到案情况可紧跟案件经过进行表述。
(二)案件为多起事实的,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主犯后从犯、先重罪后轻罪及犯罪事件的先后等合理顺序叙述,突出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主犯及重罪。对于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共存的案件,在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应按照被告人罪行的轻重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各起事实中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应直接在案件经过后叙写,必要时,可以在全部案件经过叙写完毕后对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再次总括性描述。
【正确示例】2014年4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艳红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南益丰悦健身会所手机市场内,趁被害人赵建斌不备,将其苹果牌iPhone5 16G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41.6元。
被告人李艳红于2014年5月17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未起获。
【正确示例】2014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陈广海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26路公交车站旁过街天桥处,尾随被害人李红,从其外衣兜内窃取苹果牌iPhone 5S 16G型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32.5元。
被告人陈广海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第二节 叙写顺序
第四十四条(逐一列举) 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第四十五条(叙述顺序) 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第四十六条(叙写原则) 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二)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另案处理)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第三节 表述准确
第四十八条(“等”的用法) 准确使用“等”。“等”可用于“列举未尽”或者“列举后煞尾”。但起诉书中“等”字的使用应当慎重。具体用法如下:
(一)“等”字在起诉书中的语义应当单一,避免使用“列举后的煞尾”的用法,该用法会导致歧义,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已经列举完毕;
(二)“等”字不能用在被告人的列举后面,涉及到被告人的表述,应列明全部被告人;
(三)在被害人(或证人)后面一般不使用“等”字,但如果被害人数量过多,可以用“等”字表示“列举未尽”,同时标明被害人的数量,表述格式为“被害人×××、×××、×××等××(具体人数)人”。如果是涉众型犯罪,也可以将被害人姓名、每人涉及的金额等情况以附件形式列明。
【正确示例】被告人鲍文举、于平、王晓勇于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间……骗取高桂华、石国瑞、王新丽等713人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并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
(后附713人的具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每人被骗金额等细节信息。)
第四十九条(“其”的用法) 准确使用“其”。“其”,代词,在代指人时,应指前文离它最近的那个人。
【不当示例】被告人李会武因怀疑李洪玉与其妻子程志杰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应修改为:被告人李会武因怀疑其妻子程志杰与李洪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四节 表意连贯
第五十条(关联性) 内容上前后要有关联。事实表述可从时间、动作等之间的关联表示内容的连贯性。
【不当示例】被告人王贺福酒后到本区良乡镇黄辛庄村点点超市门口棋牌室寻找丢失水杯,棋牌室老板高廷水遂报警,向民警求助查看棋牌室边一单位监控录像。(丢失水杯与报警之间缺少因果关联)
第五十一条(衔接和过渡) 语言上要有衔接和过渡。事实表述的主语形式需尤其注意,当主语发生变化的时候,语言形式上要出现新的主语,这样才能用语言上的衔接体现表述的连贯。
【不当示例】2012年9月,被告人解东霖伙同栾佳妮在北京市东城区,将假肉毒素300支销售给他人。另在栾佳妮住处起获5瓶假肉毒素。
第五节 逻辑清晰、严密
第五十二条(前后逻辑) 行文应符合事情发展的前后逻辑。
【不当示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翠明湖公寓三单元303号房内,被告人李连朋非法持有伪造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发票六百八十余份,后被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伪造发票。
【正确示例】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梁彦杰通过向王某指定的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十二号寄送快递的方式,向王某贩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21份。经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
第五十三条(认知逻辑) 案件事实的表述语序应当符合认知逻辑,例如,时间顺序、事物发展顺序等,尤其是要关注多个并列短语的先后顺序问题。
【不当示例】2014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魏雪亮伙同令凯强在本市838路公交车六里桥东站行窃, 由令凯强负责遮挡掩护,魏雪亮趁上车人多拥挤之机,从乘客冯淑桂上衣右下兜内窃得三星牌N7100型手机一部。
应修改为:趁上车人多拥挤之机,魏雪亮在令凯强的遮挡掩护下,从乘客冯淑桂上衣右下兜内窃得三星牌N7100型手机一部。
第五十四条(关联要紧密) 案件事实表述的过程在内容上要关联,不要有太大的跳跃。
【不当示例】2014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朋飞……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金凤的房间内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李金凤在邻居帮助下将张朋飞关在屋内,后被民警查获。
第五十五条(表述需完整) 案件事实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第五十六条(详略得当、繁简适宜) 事实表述的繁简、详略的取舍标准关键在于所表述信息对于案件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的现实影响程度。以下五项内容应当详细、精确表述:
(一)对于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之下的,应当详细表述持续时间。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或与案件定罪、法定量刑情节认定有关的其它地点应详细表述。例如,对于入户盗窃案件应当围
绕“户”的判断标准,重点详细描述案发地点。
(三)与定罪量刑(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有关的人物的具体信息应详细表述。包括: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犯罪对象,如果有关人物的身份、年龄、性防卫能力等具体信息和定罪量刑有关,应详细叙明。例如,在强奸案中如果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或无性防卫能力,应详细表述。
(四)对于关键性的案件经过事实应详细表述。案件经过是案件事实的核心,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果,是关系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
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重点描述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活动,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实施阶段应当重点描述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以认定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还应当重点描述不同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所起到的具体作用,以此区分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对于关系到案件罪与非罪、定性和量刑情节认定的犯罪手段要素应详细表述。例如,在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时,虽然都可以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取得他人财物,但如果威胁内容只涉及个人隐私而不涉及人身安全,则在符合所有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手段要素的表述中,应注意犯罪工具的具体描述,如故意伤害案中,蓄意准备枪支或管制刀具和随手拿起的身边物品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
第五十七条(案件事实的表述应使用客观、理性、中立的词语) 案件事实描述不应简单套用罪名来代替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如“盗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强奸”、“抢劫”、“非法经营”等,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客观描述。以“盗窃”为例,“盗窃”被《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案件事实中使用“盗窃”有提前对被告人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嫌疑,可根据主观故意、实施对象、结果的侧重点等使用“窃取”、“窃得”、“窃走”等。
第六章 证据
第五十八条(基本要求)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第五十九条(整体格式) 引出证据列举的表述格式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另起一段罗列相关证据)”
第六十条(证据列举格式) 证据列举的表述格式为“阿拉伯数字序号+下脚点+证据种类+冒号+具体证据名称+分号”,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主要证据均应清晰、完整的罗列。
第六十一条(证据叙写顺序) 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多起事实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或多起事实均为同一罪名、而且都较为简单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具体格式如下:
(一)单起事实案件的表述格式为:
“经依法审查查明:(另起一段)
……(案件经过)。……(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
……(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涉案款物处理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另起一段)
1.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2. 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3. 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
(二)多起事实的案件的表述格式为:
“经依法审查查明:(另起一段)
一、……(第一起案件经过)。经××(认定的动作),……(鉴定/认定的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另起一段)
1.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2. 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3. 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
二、……(第二起案件经过)。……(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另起一段)
1.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2. 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3. 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
……(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赃物赃款的处理情况)。”
第六十二条(证据表述内容) 证据列举部分的表述内容为:
(一)叙明证据种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二)无法归入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的证据,可以归类于“其它证明材料”,如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一般情况下,“工作说明”不应当列于证据当中,但若“工作说明”对证据起到不可或缺的补充说明作用,则应列明;
(三)有些证据可进行综合表述,如“证人李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第七章 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第一节 表述格式
第六十三条(基本要求) 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应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犯罪的基本特征,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即罪状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第六十四条(本院认为之后的标点) “本院认为”后应统一用作逗号,不能用作冒号。
第六十五条(罪状表述格式) 罪状表述的方式为“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不能省略表述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不当示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
【正确示例】被告人王健明知其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火罪)
第六十六条(情节认定) 情节认定应尽量表述为“系××”,但法律规定中有其他表述的,可遵从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法律条文引用) 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应当具体到条、款、项,其中,项的序号要加圆括号,以保持与刑法规定一致,表述格式为“第××条第××款第(××)项”。
同时引用多个法律条文时,表述格式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两个条款之间不能省略表述为“第×、×条”。
引用法律条文时,统一使用汉字小写数字,不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六十八条(“确实充分”的表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格式要件,不可缺少,“确实”与“充分”之间应以顿号分隔。
第六十九条(“应”与“应当”) 给出定罪建议时表述为“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不得省作“应”,法律条文中,统一使用“应当”,不使用“应”,起诉书应当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第七十条(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的表述) 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的表述格式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而不使用“依据”和“依照”。
第七十一条(对法院的请求意见) 对法院的请求意见应表述为“请依法判处”,不应表述为“请依法惩处”、“请依法裁判”。
第二节 罪状
第七十二条(罪状表述原则) 罪状中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的交待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概括性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目的、犯罪起因,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在罪状中交待。
第七十三条(完整性) 罪状表述应当完整,不应简单使用犯罪结果代替行为表述,如不应简单描述为因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交待被告人姓名应完整,涉及多名被告人的,应一一列明被告人,不能省略写作“等”。
【不当示例】被告人李祥春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确示例】被告人李荷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语言表述的要求) 罪状表述的语言应精炼,如“致一人轻伤”的表述优于“造成一人轻伤”;语言应准确明晰,如“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表述优于为“发现情况不够”;语言应高度概括,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应当表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应表述为“掰伤”、“咬伤”、“打伤”等。
第七十五条(犯罪手段的表述) 犯罪手段如果影响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在罪状中概述,否则无需叙明。犯罪手段影响定罪的罪名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抢夺等,影响量刑的如持械聚众斗殴等。
第七十六条(犯罪情节、后果、性质、社会危害性的表述)对犯罪情节、后果、性质、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时需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以情节、后果的有无及程度作为量刑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叙明,如侵犯著作权罪,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判断量刑档的标准。如果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凭个人主观判断使用“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等评价。
第七十七条(对犯罪对象的表述) 犯罪对象的表述应明确,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财物权属具体表述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故意毁坏单位财物”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第七十八条(犯罪后果的表述) 犯罪后果的交待应准确到位,如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后果不能模糊表述为“致人轻伤”,应当明确表述受伤人数及伤残等级,如“致一人轻伤一级”。但当伤害对象只有一人时,可简略表述如“致人轻伤一级”。
第七十九条(一人多罪、多人多罪的表述方式) 一人多罪的案件,罪状应以案件涉及的罪名为单位,按照罪行由重到轻分别表述,然后按照罪状的表述顺序分别列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文及涉嫌的罪名。
多人多罪的案件,罪状一般以案件涉及的罪名为单位、按照罪行由重到轻分别表述,其中对涉及共同犯罪被告人可一并表述;然后按照被告人的顺序分别列明每名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文;最后按照被告人的顺序分别列明各被告人涉嫌的罪名,被告人所触犯罪名相同的亦可一并表述。具体表述方式应以表述清晰为目标,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正确示例】本院认为,被告人申雷、李名好、申晓清、梁二龙、陈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申雷、申晓清多次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梁二龙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申雷、李名好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丁仕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被告人申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被告人李名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被告人申晓清、梁二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被告人陈晓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丁仕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申雷、李名好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申晓清、梁二龙、陈晓强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丁仕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申雷、申晓清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第三节 量刑情节
第八十条(表述原则) 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但是,涉及坦白、自首等可能在庭审中发生变化的量刑情节,可以在案件事实中仅对有关事实作客观表述。
(二)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表述。
第八十一条(表述顺序) 叙写量刑情节时,应当先概括行为特征,再引用法律条文,最后对量刑情节加以认定。
【不当示例】被告人董学华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正确示例】被告人周建利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第八十二条(量刑情节的表述) 量刑情节的表述须明确交待法律依据。
【不当示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正确示例】刘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第八十三条(认定结论) 量刑情节须有结论的认定。但如实供述、又聋又哑的人犯罪、75周岁以上老年人等个别情节,量刑情节与认定结论具有同一性,援引法条后不必再做认定。
【不当示例】其在实施第二起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正确示例】被告人郑新龙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正确示例】被告人汪记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八十四条(复杂量刑情节的表述) 同一被告人有多个量刑情节或同一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多个不同量刑情节的,为了表述上的清晰,应尽量分别表述,特殊情况下可以合并表述。具体表述方式如下:
(一)同一被告人具有多个量刑情节,应当分别表述;
(二)同一案件不同被告人具有相同量刑情节的,应当合并表述;
(三)量刑情节的表述顺序为:同一案件多名被告人具有的不同量刑情节,按照被告人的先后顺序叙写;同一被告人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原则上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叙写。
第八十五条(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尽量明确具体。如犯罪未遂的,应当明确提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
量刑意见的表述语言应依据相应法律条文的规定,如“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可以从轻处罚”,不能表述为“建议从轻处罚”。
【正确示例】被告人向荣莉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第八章 尾部
第八十六条(署名) 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第八十七条(日期) 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盖章) 起诉书应加盖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院印,院印应当端正地盖在起诉书的日期上。
第八十九条(附注) 附注的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被告单位)现在处所或住所地。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或被告单位的注册地、办公经营地。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三)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四)有关涉案款物的情况。
(五)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六)涉众型犯罪的被害人名单。
(七)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纸张) 起诉书所用纸张应为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
第九十一条(版式) 起诉书标题应在页面顶端居中位置分两行书写,其中检察院名称使用宋体小二号字体书写,起诉书名称使用宋体二号字体(加粗)书写;起诉书文号采用楷体-GB2312四号字体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起诉书除首部外,其余部分统一使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
第九十二条(解释) 本意见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效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北京市检察机关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新实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转自:刑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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