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存在债务纠纷并以此为由进入他人住宅,在他人明确要求离开的前提下,也不能把存在债务纠纷作为拒不离开他人住宅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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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赵某、王某。判决机构:一审为某县人民法院,二审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外人李某与第三人赵某之间存在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原告孙某系李某堂姐,与第三人赵某素不相识且无债权债务纠纷。2021年1月的某日,原告孙某与案外人李某一起到第三人赵某和王某家,协商债权债务纠纷事宜。赵某要求孙某与李某二人离开,二人拒不同意。后双方经过交谈,孙某和李某离开了第三人家中。但在赵某关门后,李某再次敲门要求进入,遭到赵某拒绝。随后另一第三人王某与孙某、李某发生争执,导致王某摔倒在地。某县公安局接警后,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取证、行政处罚前告知、复核、处罚审批等法定程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原告孙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孙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点
一审判决裁判要点
要点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相关证据及事实,本案中,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调查取证时均系有两名办案民警参与办案,且已向原告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进入第三人赵某、王某住宅,第三人明确让其离开,原告拒不离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构成要件。即使以存在债务纠纷为由进入他人住宅,在他人明确要求离开的前提下,也不能把存在债务纠纷作为拒不离开他人住宅的合法理由及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判决裁判要点
要点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在事实方面,根据对原告孙某、第三人赵某和王某、案外人李某的询问笔录、接报警录音及光盘视频等,能够认定孙某进入第三人住宅,第三人明确让其离开,孙某拒不离开的事实。孙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形,且不符合《公安机关对部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在程序方面,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了受案登记、询问、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前告知、复核、处罚审批、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在行政案件中的权利义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孙某请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存在债务纠纷并以此为由进入他人住宅,在他人明确要求离开的前提下,也不能把存在债务纠纷作为拒不离开他人住宅的合法理由及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办案体会
一是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尤其是音视频证据,能够直接再现现场情况,证明案件事实和办案程序合法。二是对于原告的诉讼事实与理由,要运用证据进行有理有据地辩驳。例如此诉讼案件中,被告某县公安局针对原告孙某所称“不存在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也不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的理由,提供了一审举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了孙某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李某目睹了孙某的整个违法过程,其所作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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